東莞市塘廈鎮科技創新獎勵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前列的意見》《關于印發<塘廈進一步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意見>的通知》(塘委通字〔2015〕9號)等文件,集聚、整合鎮域內外創新資源,支撐培育發展我鎮科技企業和產業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塘廈鎮科技創新獎勵費用從“塘廈科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科技創新平臺
第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獎勵。在本辦法實施期間,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企業,鎮財政分別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對已獲同等級別獎勵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獎勵。對獲省級、市級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單位,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如該新型研發機構已享受鎮重點實驗室、企業工程研發中心等同級其他獎勵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原則獎勵。
第六條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獎勵。對經市科技部門備案建有企業研發機構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從2017年~2020年如實填報企業(單位)研發情況統計年報表中企業研發機構相關數據,且經統計部門審核通過的,同時,R&D費用不為0,鎮財政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獎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廣東省高企培育庫入庫企業除外】
第三章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廣東省高企培育庫入庫認定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獎勵。
第四章 研發經費投入獎勵
第八條 對年度銷售額達2千萬至5千萬(包括2千萬、不包括5千萬),研發經費投入支出(國家核定數)占銷售額不少于5%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年度銷售額達5千萬至2億元(包括5千萬、不包括2億元),研發經費投入支出(國家核定數)占銷售額不少于4%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年度銷售額達2億元以上(包括2億元),研發經費投入支出(國家核定數)占銷售額不少于3%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研發經費投入支出(國家核定數)5千萬至1億元(包括5千萬、不包括1億元)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研發經費投入支出(國家核定數)1億元(包括1億元)以上的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企業研發經費投入數據以統計部門反饋數據為準,以上獎金對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返獎勵原則進行獎勵。
第五章 科學技術獎
第十三條 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2萬元、6萬元和2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對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項目,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30萬元和15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獲中國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鎮財政一次性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對獲廣東省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和發明人獎的項目,鎮財政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以上獎金一次性撥付給獲獎單位或個人。對同一技術或專利同時獲得國家、省、市兩項以上獎項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原則進行獎勵。
第六章 專利促進項目
第十六條 專利企業認定獎勵。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試點企業和示范企業,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2萬元和15萬元獎勵;對通過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認定的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4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東莞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資助的企業,鎮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獎勵。
第七章 創新科研團隊
第十八條 對獲得省、市認定的創新科研團隊,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
第八章 重大科技專項
第十九條 對于超出獎勵辦法范圍以外,例如獲得國家級,或者在塘廈成立重大科研機構或者科技創新機構,需要鎮政府資助的重大科技、新型創新科技專項等,則由科技部門以“一事一議”的形式呈報黨委政府研究后實施。
第九章 科普及院士工作站項目
第二十條 對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示范鎮、社區,科學教育特色學校、科普教育基地的單位,鎮財政按照級別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獲得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院士工作站,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第十章 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四眾平臺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加速器)評定獎勵
1、對新評定為A檔、B檔、C檔的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最高25萬元和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和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分別給子最高不超過60萬元和最高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通過國家級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應的獎勵,但不重復享受;已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在省級孵化器運營評價中被評為C級或以上的,可享受相應的獎勵,但不重復享受。對于已認定的孵化器,其認定級別或評定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找獎勵資金。同一家孵化器獲得的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60萬元。
2、對已獲得的國家“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的廣東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試點單位的給子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每個“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科技四眾平臺獎勵
1、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最高25萬元和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經認定的市級科技眾包平臺,對平臺經營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經認定的市級科技眾扶平臺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對經認定的市級科技眾籌平臺,對平臺經營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孵化器(加速器)、四眾平臺內的經營企業當年有新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經營平臺鎮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獎勵最高不超過0.5萬元。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創新驅動辦公室和財政分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塘廈科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違規使用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停止撥付財政獎勵資金,追繳已撥付的財政獎勵資金,取消單位3年內申報財政獎勵資金的資格,并處被騙財政獎勵20%的罰款,同時,納入誠信體系,3年內禁止推薦申報各級項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塘廈科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項目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鎮監察室牽頭進行調查,并視情節進行問責或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創新驅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具體申報時間另行通知。實施期間,可根據實際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完善,報鎮委鎮政府審批后進行調整。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