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港口鎮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省委“1+1+9”工作部署,搶抓中山建設省級改革創新實驗區機遇,按照市第十五次黨代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建設經濟重鎮、先進制造業重鎮,開創港口鎮高質量發展新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和補助對象為注冊地在港口鎮依法依規經營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獎勵和補助資金是指在鎮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港口鎮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規定,遵循自愿申報、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第五條 總部企業獎勵。對納入港口鎮總部企業后備名錄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對港口鎮總部企業后備名錄庫企業首次認定為中山市總部企業的,按市首次認定獎勵資金的50%進行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對市外引進經認定為中山市總部企業的,按市落戶獎勵資金的50%進行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對遷至港口鎮的中山市總部企業,按企業遷入后第二年產生的直接經濟貢獻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才子女優先安排入讀港口鎮公辦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學校。
第六條 經營貢獻獎勵。對年度直接經濟貢獻在 500 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四上企業”,按照企業直接經濟貢獻增量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總部企業除外)。
第七條 上市獎勵。對在 A 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獎勵200萬元;對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完成股改并成功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獎勵30萬元。
第八條 上規上限獎勵。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錄庫”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首次納入“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名錄庫”、“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名錄庫”的服務業企業獎勵4萬元。
對首次上規上限后第二年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獎勵1萬元。對首次上規上限后營業收入連續兩年保持正增長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獎勵2萬元。
第九條 高成長獎勵。對首次上規后第二年營業收入增長10%(不含)-20%(含)的工業企業獎勵4萬元;營業收入增長20%(不含)以上的工業企業,獎勵8萬元。對首次上規后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增長10%(不含)-20%(含)的工業企業獎勵4萬元;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增長20%(不含)以上的工業企業,獎勵8萬元。
對首次上規上限后第二年營業收入增長10%(不含)-20%(含)的服務業企業獎勵3萬元;營業收入增長20%(不含)以上的服務業企業,獎勵6萬元。對首次上規上限后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增長10%(不含)-20%(含)的服務業企業獎勵3萬元;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增長20%(不含)以上的服務業企業,獎勵6萬元。
第十條 產值增長獎勵。對規上工業企業年度產值同比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1萬元,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 技術改造獎勵。對實際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獲得省或市無償補助金額的20%進行獎勵,其中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最高獎勵1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和單項冠軍獎勵。對首次入選為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廣東省單項冠軍企業或首次納入“中山市專精特新和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庫”的獎勵10萬元;對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成長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獎勵20萬元。
第十三條 數字化智能化標桿示范認定獎勵。對市政府認定為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市政府認定為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市政府認定為工業互聯網標桿示范項目的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自愿性清潔生產獎勵。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完成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獲得市清潔生產補助的企業,獲“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獎勵4萬元;獲“中山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 營收突破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20億元、30億元的規上工業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第十六條 發展電子商務獎勵。支持制造企業應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年銷售額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按其繳納給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年服務費的5%進行獎勵,每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5萬元。
第十七條 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獎勵。對企業完成中山跨境電商業務管理平臺備案并開展海關跨境電商監管代碼業務,且資金申報年度內納入中山跨境電商業務管理平臺統計的交易額首次達到100萬美元,獎勵企業5萬元。
第十八條 優質企業租賃補助。經港口鎮招商引資引進,與港口鎮資產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且稅務關系和統計關系均在港口鎮的企業,年度直接經濟貢獻2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的,補助年度實繳總租金的20%,最高30萬元;年度直接經濟貢獻5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的,補助年度實繳總租金的30%,最高50萬元;年度直接經濟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補助年度實繳總租金的40%,最高10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補助年限為連續3個自然年。
第十九條 載體引優育強獎勵。園區、樓宇、工改廠房年度新招引或培育新上規上限企業,按每家2萬元標準,對園區、樓宇、工改廠房實際運營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載體運營單位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發展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獎勵。對上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5萬元;營業收入低于2000萬元的企業,獎勵3萬元。
對獲得市科技局企業研發費后補助的企業,按照市補助金額的50%給予扶持獎勵,每家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對上一年度研發投入500萬元以上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培養1-2名Ⅱ類人員的,獎勵企業5萬元;自主培養1名Ⅰ類或3-5名Ⅱ類人員的,獎勵企業10萬元;自主培養2名以上Ⅰ類人員,或6名以上Ⅱ類人員的,獎勵企業15萬元。
第二十一條 構建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獎勵。對獲科技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
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20萬元。
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獎勵10萬元。
對新認定的市級創新標桿企業、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獎勵5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名詞解釋。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辦法所稱“營業收入”指企業稅款所屬期為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的營業收入。
(二)辦法所稱“四上企業”包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不包含資質等級以上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三)辦法所稱“Ⅰ類人員”指博士、正高技術職稱人員,“Ⅱ類人員”指碩士、副高技術職稱人員、高級技師。辦法所稱“自主培養”指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12個月(同一個單位連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12個月)后獲得相應學位或職稱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除第八條、第九條及特殊標注的條款外,“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高成長獎勵、產值增長獎勵、營收突破獎勵不可同時享受;同時獲得省、市技術改造無償補助項目的,根據企業意愿,擇一進行配套獎勵;獲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標桿示范認定獎勵的,同一企業合計獲得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后,獲“中山市清潔生產企業”“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的,可疊加享受港口鎮獎勵。
第二十五條 租賃港口鎮屬物業的企業,如與港口鎮資產管理部門簽訂監管協議,須滿足監管協議條款后,再實行租金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接受鎮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弄虛作假,冒領獎勵、資助的企業,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取消該主體此后的申請資格,并依法進行處理,列入誠信檔案記錄。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獎勵和補助申請事項,以相關實施細則列明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指南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實施,試行三年。本辦法扶持對象為2022—2024年期間符合條件的企業,獎勵和補助兌現期為2023-2025年。
第二十九條 最終解釋權歸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所有,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山市港口鎮經濟發展和科技統計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