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瞪羚企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 展戰略的有關精神和部署,進一步優化我區創新環境,培育 一批領軍和“瞪羚”企業,為全區科技創新及經濟增長提供有 力支撐,根據《中山市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發展行動計劃 (2018-2022)》(中府辦〔2018〕26號)、《中山市健康醫藥產 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中府辦〔2018〕27號)、《中 山市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中府辦〔2018〕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軍企業是指經我區認定在經濟規 模方面具有領先地位的企業;“瞪羚”企業是指經我區認定成長速度快、經濟效益好、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軍及“瞪羚”企業專項資金(以下 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扶持企業做大 做強、提升創新能力、拓展新興國際市場、提升科技金融水 平、增強知識產權運用等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從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區屬總公司推薦和專家評審制度。
第五條 區經科局作為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 金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報請區管委會批準。本辦法產生的專家評審等費用從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領軍及“瞪羚”企業認定標準
第六條 領軍企業認定標準如下:
(一)在我區辦理工商及稅務登記的制造業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擁有國家級研發平臺;
2.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3. 中國馳名商標;
4.參與一項以上國際標準制定或主導一項以上國家標準制定。
5. 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
(三)上年度合并下屬子公司主營收入50億元以上(子公司需在中山注冊且為絕對控股的下屬機構)。
第七條 “瞪羚”企業認定標準如下:
(一)在我區辦理工商及稅務登記;
(二)實行獨立核算,經營3年或以上,且近3年銷售收入連續實現正增長;
(三)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千萬元(含2000萬元)至10億元內,且近三年第一年總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國家1類新藥、國家一 級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發明專利、集成電路 布圖設計專有權等不少于1件,且知識產權須于申報前一年取得;
(六)近三年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占比(三年研發投入總和/三年營業收入總和)不低于3%。
(七)企業復合增長率須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2000 萬元(含2000萬元)至1億元,近二年復合增長率須大于40%;
2. 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近二年復合增長率須大于30%;
3.5 億元(含5億元)至10億元,近二年復合增長率須大于20%。
第八條 經認定的“瞪羚”企業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不重復認定。
第三章 資助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事后獎補方式對當年新認定的領軍和“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領軍和“瞪羚”企業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領軍企業,上年度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億 元、100億元、200億元、300億元、400億元、500億元的, 分別獎勵300萬元、500萬元、750萬元、1000萬元、1250萬元、1500萬元。
(二)對于“瞪羚”企業,按照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及近二年銷售收入復合增長率給予以下獎勵:
1.2000 萬元(含2000萬元)至1億元,復合增長率小于 40%的,不予獎勵;復合增長率為40(含)- 100%的,獎勵20 萬元;復合增長率為100(含)- 150%的,獎勵30萬元;復合增長率大于150%的,獎勵40萬元。
2.1 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復合增長率小于30%的, 不予獎勵;復合增長率為30(含)-100%的,獎勵30萬元;復 合增長率為100(含)-200%的,獎勵50萬元;復合增長率大于200%的,獎勵80萬元。
3.5 億元(含5億元)至10億元,復合增長率小于20%的, 不予獎勵;復合增長率為20(含)-50%的,獎勵30萬元;復合增長率為50(含)-100%的,獎勵50萬元;復合增長率大于100%的,獎勵80萬元。
第四章 申報流程及材料
第十一條 區經科局每年8月前發布認定領軍和“瞪羚”企業申報通知和指南。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中 山火炬開發區領軍企業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和《中山火 炬開發區“瞪羚”企業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并提交相關證 明材料,經區屬總公司初審,由區屬總公司提交《中山火炬 開發區領軍企業推薦信息表》和《中山火炬開發區“瞪羚”企業推薦信息表》(見附件2、5)。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 一 )營業執照;
(二)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上一年度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
(四)承諾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條 區經科局委托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和要求對區 屬總公司推薦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審查通過的企業形成領軍和“瞪羚”企業擬認定名單報送給區管委會初審。
第十五條 經區管委會初審后的年度領軍和“瞪羚”企業認定名單在區政務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則報送區管委會最終審定,下達認定通知并撥付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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