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研發費用扣除政策是國家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而出臺的一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一定倍數在稅前攤銷。
該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一項制度性安排長期執行。 該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且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行業(如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的企業。
該政策隨著國家科技創新戰略的深入實施,不斷完善和優化。2018年起,將原來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范圍由《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范圍,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外,其余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2021年起,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并明確了多業經營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的判定標準。
二、政策解讀
(一)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具體來說,研發活動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 基礎研究:指為了探索自然現象或事物本質規律而進行的理論或實驗性研究。
- 應用研究:指為了解決特定問題或滿足特定需求而進行的原始性或創新性研究。
- 實驗發展:指為了將科學技術新知識應用于生產或服務領域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
不屬于研發活動范圍的有:
- 市場調查、市場測試、市場推廣等商業活動;
- 質量控制、例行測試、例行檢驗等質量保障活動;
- 生產過程中的故障排除、維修維護等技術支持活動;
- 管理咨詢、管理培訓等管理活動;
- 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法律活動;
- 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文化藝術創作、社會調查等非技術性活動;
- 其他不符合上述定義或不具有明確目標或系統性的活動。
企業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發等形式開展研發活動的,其發生的研發費用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展研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不屬于人員人工費用,應按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扣除。
- 直接投入費用:指為開展研發活動而購買的材料、耗材、試驗樣品等物品的采購費用,以及為開展研發活動而支付的水電氣暖等能源費用和外部檢測、分析等服務費用。
- 折舊費用:指為開展研發活動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包括土地)的折舊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
- 無形資產攤銷:指為開展研發活動而使用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按照稅法規定計算。
-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等特殊性質的研發項目所需的專項支出。
- 其他相關費用:指與開展研發活動直接相關但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其他支出,如差旅交通費、會議培訓費、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等。這些費用按實際支出額與當年全部研發項目總支出額之比乘以當年全部研發項目總支出額的10%進行限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加計扣除;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照無形
- 資產成本的一定倍數在稅前攤銷。具體的比例根據企業所屬行業和研發費用形成的時間而定,具體如下表所示:
企業所屬行業 | 研發費用形成時間 |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 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
---|---|---|---|
制造業 | 2021年1月1日起 | 100% | 200% |
制造業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75% | 175% |
制造業 |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50% | 150% |
其他行業 | 2023年12月31日前 | 75% | 175% |
其他行業 | 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50% | 150% |
(三)政策執行和管理要求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扣除政策,應當遵守以下執行和管理要求:
- 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歸集和核算各項研發項目及其相關支出,并與財務賬目相符。
-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各項責任和流程,確保各項支出真實合理,并能夠提供相應憑證和證明材料。
- 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各項項目名稱、目標、內容、進度、成果等,并能夠提供相應文檔和報告等。
- 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后五個月內,將《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匯總表》及其附件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 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后五個月內,企業應當在申報所得稅時,將匯總表中的加計扣除金額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六欄第十八行或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六欄第十九行,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十一欄第十三行或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十一欄第十四行注明“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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