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集聚科技創新資源和人才資源,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推動科技與產業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府〔2019〕24號)和《中共黃江鎮委、黃江鎮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莞深科技創新走廊橋頭堡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鎮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加強和規范黃江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稱“專項資金”),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在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資金來源:
(一)每年鎮財政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作為我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
(二)若當年專項資金使用超出預算安排,即按預算總額比例支付;上年度專項資金的期末結余,可結轉下一財政年度使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作為引導資金,專項資金的重點是發揮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對于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開展科技創新和科技創業的企業進行鼓勵;
(三)保證項目評審公平、公開和公正;
(四)嚴格監督、專賬管理、??顚S?;
(五)可以配套資助、補貼和獎勵等形式使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黃江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是專項資金的最高管理機構,具有最終審批權。專項資金的所有項目應該報請鎮政府審批,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與使用情況均必須報請鎮政府審議。
第五條調整黃江鎮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領導小組,鎮委書記擔任組長,鎮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相關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鎮工業信息科技局、黨政辦、組織人事辦、商務局、宣傳教育文體局、財政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稅務分局、統計辦、民營辦、政研室、科技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對接上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工作的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黃江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小組”),分管領導為小組組長,黨政辦、工業信息科技局、財政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統計辦、民營辦、科技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小組負責統籌和管理專項資金評審工作。
第六條專項資金管理小組負責確定專項資金額度及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項目,并監督項目實施情況;負責向鎮政府報批有關專項資金重大項目,并根據鎮政府批示,核撥資金;負責對項目作出審批決定;負責提請鎮政府審議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專項資金管理小組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和評審,并上報鎮政府審核;向鎮政府匯報資金撥付、使用及項目運作情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適用范圍、額度
黃江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適用于在黃江鎮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及該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團體等。專項資金資助類型包括資助(含配套)、補貼和獎勵三類。同一載體獲得不同級別立項或認定的,專項資金對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資助。
第八條專項資金資助對象與額度
(一)配套資助根據市財政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立項的科技項目給予配套或資助的經費額度,專項資金均按照1:0.25的比例追加配套資助(本辦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及鎮級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50%。
(二)重大科技計劃和項目資助
1.對在我鎮新組建或整體遷入我鎮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
2.對在我鎮新組建或整體遷入我鎮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
3.對在我鎮新組建或整體遷入我鎮的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最高10萬元資助。
4.對我鎮科研機構、企業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973和863等各類國家計劃及項目并在我鎮實施的,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享受本項資助的不再享受本條款第一款的配套資助。
(三)企業研發投入補貼。對填報國家統計局研發(R&D)經費核算相關調查表的科研機構、獨立法人企業,且經國家相關部門最終審定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不為零的企業(單位),給予補貼。具體分檔如下:
1.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達1億元(含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給予10萬元補貼;
2.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高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低于1億元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貼;
3.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低于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3萬元補貼;
4.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低于2000萬元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貼;
5.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企業,給予3000元補貼;
6.當年研發(R&D)經費投入不為零而低于100萬元的企業,給予1000元補貼。
(四)平臺建設資助。對在我鎮建設的單個行業性科技創新平臺,予以最高30萬元資助。對已一次性獲得市財政資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按照1:0.25的比例提供資助。對建立并通過認定的行業技術聯盟,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認定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專項資金分別一次性給予資助20萬元和15萬元。
(五)配套獎勵創新型企業。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為市級創新型龍頭和培育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認定為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專利優勢企業的,獎勵3萬元。
(六)創業投資機構資助。對落戶我鎮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專項資金按照其對我鎮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資助;單筆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萬元。一年內對同一家創業投機構的資助額最高為50萬元。
(七)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資助。對符合高新產業發展導向的,在我鎮產業化的科技成果落地;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有實質性的科技成果;對形成發明專利為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共有的成果,獎勵1萬元;對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簽訂相關合作協議的企業,資助簽訂協議期內1個年度的專家交通費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八)產業發展配套資助。包括智能制造、綠色制造和服務型制造專題項目,通過市認定并獲得市財政獎勵的,按市獎勵金額給與1:0.25配套資助(服務券資助不包含在本配套政策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鎮財政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九)科技服務機構資助。對在我鎮設立并經市認定的骨干科技服務機構,按照市財政資助額度給予1:0.25資助(本辦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對于我鎮重點扶持的科研或科技產業化項目等,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資助額度。
(十一)鎮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專項資金補貼對象與額度
(一)科技型企業貸款貼息。每年選擇若干家科技型企業,采取項目支持的方式給予企業貸款貼息。對科技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之日起兩年內支付的利息,專項資金按企業年度貸款利息總額計算,給予1:0.25的比例貼息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二)參加科技活動補貼。企業參加我鎮組織的國內外科技創新和產業化方面相關活動、會議、培訓,舉辦或承辦國際國內大型學術交流、研討活動,專項資金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具體補貼比例由黃江鎮專項資金管理小組確定。
(三)我鎮政策規定的其他補貼。
第十條專項資金獎勵對象與額度
(一)科技企業認定獎
對認定為國家創新型企業試點的企業,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上市企業獎
對申請上市成功的科技企業或總部搬遷至黃江的上市科技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上市的,專項資金一次性獎勵50萬元;成功掛牌“新三板”的專項資金按市補貼1:0.25進行配套;對被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的,專項資金一次性獎勵3萬元。
(三)科學技術獎
對獲得東莞市科學技術獎(市長獎、科技進步獎、創新企業獎)及市給予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再次獎勵的企業,專項資金具體獎勵標準為:
1.對當年獲得技術成果類市長獎的,每項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得榮譽類市長獎的,每項獎勵15萬元;
2.對當年獲得東莞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每項獎金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3.對當年獲得創新企業獎的企業,每項獎勵10萬元。
上述獎金一次性撥付給獲獎單位或個人。
(四)專利獎
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每項獎勵50萬元;對當年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的企業,每項獎勵25萬元;對當年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的企業,每項獎勵15萬元;對當年獲得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企業,每項獎勵10萬元;對當年獲得市專利金獎、東莞市工業設計獎一等獎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對當年獲得市專利優秀獎、東莞市工業設計獎二等獎的企業,每項獎勵2萬元。同時獲得上述獎項兩個以上的,只獎勵最高的獎項。
(五)鎮政府設立的其他獎勵項目。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其它支出
(一)代表鎮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載體運營管理費用;
(二)專項資金管理費用;
(三)鎮政府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支出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項目屬于重大項目,由鎮政府審批;支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屬于一般性項目,由黃江鎮專項資金管理小組負責審批。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采用年度申報與項目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具體申報程序由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黃江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在接收到申報材料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申報資格等進行初審,并根據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所有獲批項目或企業都必須經過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鎮政府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審計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黃江鎮審計辦、財政分局等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被批準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向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每年年初由鎮審計辦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鎮政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黃江鎮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黃江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黃府〔201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