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新邵縣鼓勵投資創業的若干規定
為鼓勵和支持投資者來新邵投資興辦企業,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新邵縣境內投資興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各類工業、農業、旅游、飲食、休閑娛樂和物流等項目。塘口化工園內的化工生產項目和縣內原有生產項目進行廠區搬遷的項目不享受此優惠政策。
第二條建立客商創業服務平臺體系
(一)設立縣創業服務中心。在新邵經濟開發區設立縣客商創業服務中心,為客商來縣投資創業提供接待、咨詢、指導、協調等服務。在縣創業服務中心開辟“綠色通道”,無償全程代辦行政許可審批、工商注冊、銀行開戶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各部門公開承諾的時間辦結國土、環保、規劃、立項、工商、稅務、消防等審批手續。不論客商創業最終落地在縣經開區內還是在縣內其他地方,縣創業服務中心均須一視同仁對待。(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發改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局、縣環保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消防大隊、縣政務中心)
(二)打造投資創業載體。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機構在新邵經濟開發區及重點、特色鄉鎮,利用現有標準化廠房、商業綜合體、新建樓宇等場地,建設國家、省、市、縣級投資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傳統工業制造、農產品加工、文化創意、商貿物流等特色創業園。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創業項目庫、信息咨詢發布平臺,每年向社會推介100個以上符合縣情、投資適中、風險小、見效快的重點項目,并適時開展創業項目招商推介活動。(責任單位:縣經開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發改局、縣商務局、縣農業局、縣經信局、縣人社局、縣文體廣新和民宗局、縣科技局)
(三)搭建政府與商會協作平臺。支持異地新邵商會建設,搭建政府與商會、商會與老鄉之間的交流溝通平臺,建立常態性互動機制。實施邵商回歸工程,創建“代理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新模式,激發異地商會創新創業新動能,支持邵商引進世界和國內500強企業,組團回鄉創建專業性產業園區。(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商務局、縣委統戰部、縣工商聯)
第三條土地供應
對鼓勵類工業項目、省市確定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深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實行優先供地和小于50年的彈性出讓年限政策,土地出讓底價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70%執行;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讓底價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底價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對回鄉投資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非盈利性項目設施用地,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投資額度5億元以上且達到投資強度的鼓勵類產業項目,優先保障用地,并由縣級財政從產業扶持基金、創業扶持資金中給予支持。(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
第四條收費優惠
(一)凡落戶在“一區四園”中的湘商產業園、農業科技產業園、雀塘產業園內的工業項目(含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下同)、塘口化工園內的非化工生產項目,應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人防費)和服務性收費全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按三分之一收取。(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內所有具有行政事業收費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
(二)對新辦企業提供水電氣優惠。對新辦企業提出的用水申請,一律先行勘測,手續并行辦理,取消配套管網建設費、設計費、測量費、水表強檢費、水表周期檢測費、藍圖費等相關費用,只收取工程費用。對企業排水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未進排污管網的免收工業用水污水處理費,對進入排污管網的工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每噸降低0.2元。企業廠區用電產權分界點以上的配電設施由電力公司負責建設,企業消費電水氣熱及通信網絡等要素資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證金、擔保金。對大工業基本電費由企業自主選擇按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計費,對員工宿舍生活設施用電實行分表計量執行居民類電價,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可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生活用電、用氣、用水執行居民電價、氣價、水價。對新開非居民燃氣用戶按開戶費的70%予以優惠,鼓勵引導用氣大戶直供氣。(責任單位:縣供電公司、縣自來水公司、縣燃氣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
第五條激勵機制
(一)對新辦企業實行標準化廠房租賃補貼。對租賃標準化廠房三年以上,第一年實現稅收30元/平方米以上,第二年實現稅收50元/平方米以上,第三年實現稅收70元/平方米以上的新辦企業,實行標準化廠房租賃補貼,補貼標準如下:對在湘商產業園和農業科技園內租賃標準化廠房(指生產車間、倉儲用房,下同)并在新邵縣注冊登記的企業,自產生廠房租金之日起,縣財政對該企業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額補貼,第三年租金按50%進行補貼(補貼標準最高按8元/平方米/月計算);第三年開始任一自然年度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的,當年租金,由縣財政全額補貼。對在雀塘再生資源產業園內租賃標準化廠房并在新邵縣注冊登記的企業,自產生廠房租金之日起,縣財政對該企業第一年按4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第二年按3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第三年按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對于入駐湘商產業園、農業科技元和雀塘再生產業園內租賃標準化廠房并在新邵縣注冊登記而稅收達不到前述標準的企業,自產生廠房租金之日起,連續三年按1.5/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面積按企業租賃標準化廠房的實際面積核定。(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二)對購買標準化廠房新辦企業實行契稅獎勵。對在湘商產業園和雀塘產業園內購買標準廠房的新入駐企業,其依法繳納的契稅實行先征后獎,獎勵標準按實際繳納的契稅全額進行獎勵。對先租后買已享受了租金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契稅獎勵政策。(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商務局)
(三)對新辦一、二類工業企業自建標準化廠房實行建廠補貼。對達到產業入駐標準,符合規劃要求,經批準在縣內按招商引資合同規定期限自建標準化廠房2000平方米以上并投產的企業,縣財政按60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獎勵(不含湘商產業園石背垅片區共建標準化廠房和塘口精細化工園區內的化工項目)。(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四)對新辦企業實行稅收獎勵。新辦工業企業自項目投產繳納經營稅收之日起,每平方米標準廠房實現稅收80元/年以上的,該企業正常繳納稅收縣級所得部分(不含代扣代繳、建安、出口退稅),前三年內縣財政全額獎勵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標準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從繳納經營稅收之日起,縣財政前3年內按該企業正常繳納稅收縣級所得部分全額獎勵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五)投資新辦進出口型的生產性企業,當年每進出口1美元(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獎勵人民幣0.02元,第二年起,以企業上一年度進出口額為基數,對超基數增量部分按照每進出口1美元(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獎勵人民幣0.03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額不超過80萬元。(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商務局、縣財政局)
(六)對外資企業在我縣的投資項目,按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實際到位境外資金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每投資1美元獎勵人民幣0.02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80萬元。(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經信局)
(七)全面落實國家鼓勵創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19年12月31日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來縣創業小微企業初創期前2年內所繳納的稅收收入,按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用于該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創新等。加快出口型企業出口退稅速度,對被評定為一類、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分別在5日、10日、15日內退稅到位。(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財政局、縣政務中心)
(八)對符合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項目給予資金扶持,對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主體(含企業、產業基地、專業合作社、家庭農莊等。下同)給予創業激勵,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個體經營5-10萬元、合伙經營5-50萬元的貸款按不高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個百分點給予2年貼息,小微企業200萬元以下的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2年貼息。(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
(九)實行創新創業獎勵。鼓勵客商來縣投資興辦科技型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除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個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每個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每個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全省創新大賽獲獎項目按獎金額1:1實行后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范基地,每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以獎代補資金;對納入“雙百資助工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的,每個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的,每個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湖南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每件分別獎勵2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對新申請注冊的馬德里國際商標每件獎勵2萬元。對新增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創業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獎勵;對引進世界和國內500強企業、組團來縣創建專業性產業園區的投資創業者,按招商引資有關文件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經信局、縣科技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十)鼓勵引進企業總部。鼓勵引進縣外企業總部,對引進者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的縣外企業集團總部,其上繳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基金由縣財政按同等額度給予獎勵。新登記注冊入駐新邵并實行稅收匯總繳納的總部企業,自企業注冊之日起3年內,年度繳納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其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由縣級財政按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比例給予獎勵。(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財政局)
(十一)鼓勵引進高端人才。根據《邵陽市創新創業適用人才引進辦法》等文件精神,鼓勵高學歷、高職稱、高技能、高級管理等優秀人才來縣創業發展,在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房保障、配偶子女隨遷與就業就學等方面予以優先優惠支持,對其年工資性收入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連續5年實行全額獎勵。(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地稅局)
(十二)鼓勵投資創業帶動精準脫貧。對帶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的創業主體,給予省、市、縣重點扶貧產業項目資金支持。對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10人以上(含),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主體,由同級財政給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崗位補貼。每年評選10個達到一定規模、經營狀況良好、遵紀守法、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50人以上(含)或貧困人口用工比例占總用工人數30%以上的創業主體為全縣回鄉創業帶動精準脫貧典型,每個獎勵20萬元;連續2年獲評的,每個獎勵30萬元;連續3年獲評的,每個獎勵50萬元。(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農業局)
第六條金融支持
(一)按縣“助保貸”政策的規定程序,列入新邵縣助保金管理中心“小微企業池”的入園企業,優先享受縣“助保貸”政策支持,單個小微企業“助保貸”貸款額度在2000萬元以下。(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金融辦、各商業銀行新邵支行或分理處)
(二)對回鄉創業者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勞動密集型企業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等特色信貸產品,貸款利率以同類型貸款為基準下浮20%-30%。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最高額度為10萬元、最長不超過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經認可可展期1年。在我縣登記注冊,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人數3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最長不超過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帶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的創業主體享受“財銀保”、小額信貸等金融扶貧系列優惠政策。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林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住宅財產權、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大型農機具、農業生產設施抵押貸款試點。銀行機構按實際用款需求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實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管理辦法,采取利隨本清方式收貸,最大限度降低企業資金周轉使用成本,支持“沒有錢”的來縣創業人員經營創業。(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扶貧辦、縣金融辦、縣國土資源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科技局、縣林業局、縣農業局、縣文體廣新和民宗局、各商業銀行新邵支行或分理處)
(三)提供擔保支持。鼓勵縣內融資擔保公司為來縣投資創業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對銀行貸款資產抵押不足的可優先給予銀行貸款信用擔保,對貸款到期無力償還的可從縣人民政府“過橋資金”中給予支持。對入園企業抵押擔保不足的,可由園區為企業提供反擔保。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保余額5000萬元以上(含)的,從新型工業化引導資金中按每年季末平均融資性擔保在保余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融資性擔保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抵押擔保評估手續實行“一次辦理、銀行共認”,抵押擔保收費降低50%。鼓勵來縣投資創業企業通過IPO、新三板掛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交易等方式開展股權融資,同等享受《邵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貧困地區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有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經信局、縣金融辦、縣財政局、各商業銀行新邵支行或分理處、縣內各擔保公司)
第七條優化服務
(一)簡化審批程序。凡本縣審批權限內的項目,項目報建所需資料齊全后,經投資者申請,由縣優化辦牽頭組織,實行并聯審批,在縣內各部門權限內應辦的手續必須在投資者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辦結。縣級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主管部門在收齊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2個月內辦結。(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優化辦、縣紀委監察局、縣發改局)
(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檢查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確因工作需要檢查的,必須經企業所在園區的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報縣優化辦備案后,方可進入企業檢查。(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優化辦、縣紀委監察局)
(三)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嚴格落實《邵陽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規定》等文件精神,建立全天候外來投資投訴受理、處置、回訪機制,一般問題當日內調處到位,復雜問題3日內調處到位,個別涉及面寬、情況特別復雜的問題10日內調處到位。加大對強買強賣、強裝強卸、強攬工程、封門堵路、阻工鬧事等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規范本縣行政執法部門(單位)涉企檢查及行政執法行為。對不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及時調處化解矛盾,嚴重影響創業主體建設和生產經營的,依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加大對客商來縣投資創業工作的宣傳力度,推介創新創業和投資創業帶動精準脫貧的創業先進典型,加強對影響投資創新創業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為客商來縣投資創業創造寬松的輿論環境。(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優化辦、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發改局)
(四)保障企業用工需求。根據入園企業用工要求,由縣人社、教育、經信部門整合職業教育資源,協助入園企業對新招用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廣泛開展園校、廠校合作,開展訂單式培訓,每年為入園企業輸送一定數量適用人才。加強縣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每年為園區舉辦1-2場招聘大會。企業自行培訓新員工的,由縣人社局牽頭,縣商務局、縣經信局配合審核,按相在崗人員的補償標準的40%一次性對企業實行補貼。(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人社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五)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園區內新開辦、新參保的承接產業轉移勞動密集型企業,可按湘政辦發〔2013〕4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申請實施養老保險費率過渡試點。其中,用工規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14%執行,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過渡到統一繳費費率20%;用工規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12%執行,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過渡到統一繳費費率20%。(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人社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六)解決企業員工需求。積極為縣內招商引資企業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學校規定就近優先安排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責任單位:新邵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雀塘開發公司、邵陽高鐵新城開發公司、縣教育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
第八條一事一議
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農業項目、旅游項目,世界500強、全國500強企業、上市公司或省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來新邵投資,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議研究通過,可以實行“一事一議”政策。
第九條督查落實
(一)對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由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縣紀委(監察局)、縣經開發區管委會、縣商務局、縣經信局、縣優化辦參加,定期進行督促檢查,總結宣傳好做法、好經驗和先進典型,曝光工業發展中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負面典型。對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問責和查處。
(二)外來投資企業向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1.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材料,到現場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對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的初步優惠意見,并向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報告。
2.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兌現,根據本規定,對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的初步優惠意見進行討論,做出對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的最終優惠決定。
3.制發《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對×××實行優惠政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送達縣級有關部門,并向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回復。
4.縣級有關部門按《決定》兌現優惠政策。
第十條其他規定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原《關于招商引資興辦工業企業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新黨發【2011】17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所定有關獎勵及政策與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資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已經簽訂合同的,繼續按原合同執行。如市級以上機關頒布的政策比本規定的政策更優惠,以上一級機關的政策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中所考核的年度是以對企業考核日為起點的工作年度。
本規定解釋權屬新邵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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