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石灣鎮街道推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創新驅動賦能“十四五”新一輪的科技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我街道將挖潛和發動更多科技型企業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和上規模,根據《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養工作實施細則》《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號),結合我街道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內容
第二條 扶持資金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經營主體,可以申請本辦法中規定的扶持獎勵:
(一)在石灣鎮街道轄區范圍內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石灣鎮街道轄區范圍,已完成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項目認定申報的企業;
(三)納入石灣鎮街道“規模以上”企業庫,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報送統計數據的企業。
第三條 鼓勵高新產業集聚發展
對完成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新認定(含重新認定)申報(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上申請書狀態顯示“已受理紙質材料”為準)的企業,其中“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3萬元,非“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2萬元。對從禪城區外將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址遷入石灣鎮街道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中“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3萬元,非“規模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2萬元。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申報和撥付程序:
(一)申報通知: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上半年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申請,申請時間為本辦法印發之日的次年,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申報資格。若存在相同類型的省級、市級、區級扶持政策,申報企業可在申請省級、市級、區級扶持資金的同時申報本辦法扶持資金。
(二)申報方式:企業自主申報或企業委托第三方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當年發布的通知填報并提交資料。
(三)預審: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申請表單填報是否完整準確等進行預審。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表單填報不完整的,申請人需在2個工作日內重新補正提交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辦理。預審通過的,由申請人攜帶相關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到禪城區石灣鎮街道辦事處(魁奇二路2號)經濟發展辦公室辦理。
(四)復審: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對申報實體資格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五)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審核結果制定專項扶持資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在石灣鎮街道辦事處官網“http://www.chancheng.gov.cn/shiwan/”通知公告欄目進行7個自然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公示結束后,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完善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后,提交街道常務會議審批。
(七)扶持資金安排方案經街道辦事處常務會議批準后,由街道財政辦公室按照常務會議意見,將扶持資金指標下達到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將扶持資金撥付給申報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應會同街道財政辦公室做好企業申報材料存檔及扶持資金撥付等工作,確保扶持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
第六條 企業必須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資金;應自覺接受發改、審計、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配合做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對于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扶持資金的,撤銷其獲得獎勵扶持資格,追回已撥付的獎勵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街道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健全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如部分獎勵申請在有效期內申報,但到期后尚未審批完畢的,可以繼續適用本辦法將申請審批完畢,并撥付獎勵資金。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企業可在次年上半年申報扶持獎勵;2024年1月1日后符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的企業不再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根據實際操作情況進行修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規模以上企業標準及條件
(一)規模以上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若沒有相關財務指標,可用營業收入代替)。
(二)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單位。
(三)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單位。
(四)規模以上服務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社會工作。
(五)有資質的建筑業: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