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扶持企業發展獎勵辦法(2022 年修訂,征詢意見稿)
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鼓勵企業走科技創新發展模式,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集聚新興產業,加快推進我鎮高質量全面發展標桿鎮的建設工作,根據上級關于上市融資、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品牌建設等系列獎勵扶持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丹灶鎮范圍內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
二、獎勵類別和標準
第一類:對掛牌上市的獎勵
(一)企業在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上市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簡稱股改)并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的,實收資本 3000 萬元以上(含 3000 萬元)及上一年凈利潤達 800 萬元以上(含 800 萬元)的,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扶持;實收資本 1000 萬元以上(含 1000 萬元)及上一年凈利潤達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的,給予一次性 25 萬元扶持。
(二)企業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材料并取得受理回執的,獎勵 100 萬元,需扣減之前已經獲得的股改獎勵(即獎勵金額已包含股改獎勵,不重復計算)后再進行獎勵。
(三)上市企業新遷入的獎勵:鎮外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紅籌架構方式上市),將工商注冊地遷入丹灶鎮的,給予企業 500 萬元獎勵。
(四)區外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后,將工商注冊地遷入丹灶鎮的,給予企業一次性 50 萬元獎勵。企業“掛牌”是指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企業“上市”是指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發行上市,包括國內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述第(三)、(四)條獎勵資金在企業辦理好工商變更、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后,由企業申報并經丹灶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支付。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須保證 5 年內不得解散、不得遷離丹灶鎮,否則申報企業所得扶持資金必須全部退還我鎮。
第二類:對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的貼息
已納入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扶持范圍的受保企業,對本企業的銀行貸款項目完成償還本息,并獲得南海區對該筆貸款利息貼息扶持的,我鎮再給予該筆貸款利息10%的貼息扶持(如受保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則我鎮給予企業該筆貸款利息 20%的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一個風險補償項目,每年貼息扶持總額不超過 10 萬元,每筆貼息扶持計算時間不超過 1 年。
第三類:對開展科技創新的獎勵
(一)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50 萬元、20 萬元、5萬元、2 萬元。
(二)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2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
(三)新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50 萬元、20 萬元。
(四)對 2021 年后(含 2021 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扶持獎勵 5 萬元。
(五)新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啟動經費補助 10 萬元、5 萬元。
(六)新獲得省級以上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專項經費補助 5 萬元、4 萬元。
(七)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15 萬元、10 萬元補助;獲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 5 萬元、3 萬元、2 萬元補助。
(八)新認定為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智能制造領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新認定為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企業(智能制造領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3 萬元。
(九)新認定為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的企業、機構,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20 萬元。
(十)新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為:CNAS)授予實驗室認可證書的企業、機構,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20 萬元。
(十一)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的,每個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200 萬元、50萬元;新認定為省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每個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中,認定為優秀(A 級)的孵化器單位,每個單位一次性獎勵 15 萬元。
(十二)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的,每個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5 萬元、5 萬元。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中,認定為優秀(A 級)的眾創空間單位,每個單位一次性獎勵 5 萬元。
(十三)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25 萬元、12 萬元;新認定為省級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8 萬元;新認定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廣東省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25 萬元、8 萬元。
第四類:對企業創知名品牌的獎勵
(一)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100 萬元、50 萬元;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佛山市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20 萬元、10 萬元;首次獲得南海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獎、提名獎和一線班組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品牌推廣專項經費補助 10 萬元、5 萬元、3 萬元。同一企業、機構獲本條款的經費補助累計不超過 100 萬元。
(二)企業在境內(外)參加重要展覽會的,并已獲得佛山市或南海區對該場展會的展位補貼的,按每家企業展位費的 50%給予一次性補貼,其中境內每場補貼最高 1 萬元、境外每場補貼最高 2.5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 萬元。全鎮每年依據本條款的補貼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三)企業在丹灶鎮內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的經濟、科技、產業論壇(峰會、沙龍)等活動的,按舉辦費用(不含專家費、餐費)的 5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場(次)補助不超過 30 萬元。
第五類:對創新創業團隊及其服務機構的獎勵
(一)對創新創業團隊的獎勵:區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團隊,在該團隊的承載單位落戶丹灶鎮后:
1.通過區級及以上科技部門現場考核后,我鎮給予其獲立項扶持資金 15%的扶持獎勵;
2.通過區級及以上科技部門中期考核后,我鎮累計給予其獲立項扶持資金 40%的扶持獎勵;
3.通過區級及以上科技部門終期驗收后,我鎮累計給予其獲立項扶持資金 50%的扶持獎勵;
4.創新創業團隊自通過終期驗收后三年內其中一年營業收入達 2000 萬以上,按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總額的 0.5%進行等額獎勵,總額不超過獲得立項扶持資金的 100%資金。
獲得扶持資金的創新創業團隊須保證 5 年內不遷出丹灶鎮,否則申報主體所得扶持資金必須全額退還。
對服務機構的獎勵:服務機構每成功輔導培育 1 個經我鎮推薦的創新創業團隊獲得立項,給予該服務機構所輔導團隊獲得的立項扶持資金 5%的獎勵(單個團隊的輔導培育獎勵不超過 30 萬元)。單個團隊不能同時由兩個或以上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第六類:對參與制修訂標準的獎勵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資助 10 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 4 萬元;主導或者協助修訂的,資助 3 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資助 6 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 2 萬元;主導或者協助修訂的,資助 1 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資助 2 萬元。
主導制定修訂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單位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三、獎勵原則
(一)已獲得佛山市內同級同類獎勵的申報主體,按照“就高不重復,扣減再配套”的原則給予扶持獎勵。
(二)申報主體須在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之日起 2 年內申請獎勵,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獎勵。
(三)申報主體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扶持資金的,追回其已獲得的扶持資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企業或機構在獲本辦法相關獎勵后,3 年內不得遷出丹灶鎮,如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該規定實施。
四、獎勵申請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主體向丹灶鎮經濟發展辦提交相關獎勵申請材料,由丹灶鎮經濟發展辦進行條件審核,報丹灶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獎勵。
五、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丹灶鎮經濟發展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