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評審,是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來執行。文件中規定,認定條件包括了“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30分。關于該部分內容,文件中有如下相關表述: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針對該部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評定,有幾點理解如下。
一、科技成果的定義及體現形式
1、關于科技成果的定義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狹義的理解,高企認定中只有“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才能算為“科技成果”。廣義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將工作指引中歸入“知識產權”部分評分的成果,也定義為符合高企評審標準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最為符合文件規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將“知識產權”,理解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體體現形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以上皆可界定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確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納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疇中。
二、科技成果的來源及轉化證明
1、科技成果的來源
企業用以轉化的科技成果通常有兩種來源,其一是內部研發型(自主研發),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讓、受贈、并購、其他)。
內部研發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為“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但無論哪一種,都應該提供相應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者合作、委托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作為科技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則可提供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2、不同來源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
針對“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從研發出“科技成果”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都是由自己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那么,其相應的研發費用,應該屬于“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針對“合作、委托開發”的科技成果,其相應的研發費用會存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針對“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只完成“成果轉化實施”階段的相關研發活動。相應的研發費用中還應該包含“無形資產攤銷”科目,以對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
各類型來源的科技成果如下表:
3、科技成果的轉化形式
無論是哪種來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階段,其形式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內部轉化,即企業“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是外部轉化,包括了“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等多種方式。
科技成果內部轉化可從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推廣應用證明(銷售合同、發票、用戶試用報告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方面提供材料,以證明該“科技成果”確實通過轉化“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如果最終形成了高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還應該填寫PS表,并提供與收入對應的合同和發票來證明。
科技成果外部轉化可從技術合同、合作協議等方面提供材料,證明該“科技成果”按照一定的價值,給予明確的外部接受方來具體實施轉化。但是,外部轉化實施的最終結果是什么,或許涉及到商業機密,未明確要求去證明。
科技成果的來源及轉化形式如下圖:
需特別指出的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實務中,企業應該分清楚“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的關系和區別。在前面的是“科技成果證明材料”,要用以證明“科技成果”的來源及其具體體現形式(知識產權、標準規范等);在后面的是“成果轉化證明材料”,只用以證明“科技成果”最終實施了轉化及其具體轉化形式(高新收入、樣機樣品、轉讓入股等)。
三、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
195號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且有明確說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個會計年度”。根據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是在企業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才能計分。
1、科技成果的獲得時間
根據文件要求,“科技成果”無論是“內部研發”還是“外部引入”的,其成果誕生及獲得時間,并不要求是“近3年內”。也就是說,三年前或者五年前研發出來的科技成果(如6年前授權的發明專利),只要在“近3年內”完成了成果轉化,是可以計分的。然而,如果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才誕生的科技成果,理論上是不可能回到“近3年內”來實施成果轉化,所以不可計分。
2、科技成果的轉化時間
要證明“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提供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實施并完成了成果轉化的證明文件。無論科技成果最后的轉化形式是“樣機樣品”、“PS”又或者是其他形式,相關證明材料中的時間顯示必須要在“近3年內”。
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判斷如下圖:
四、科技成果轉化的次數要求
195號文件中有明確指出,“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1、近三年前取得的科技成果
結合上一點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可知,“近三年前”取得的某項科技成果,如在“近三年內”初次實現成果轉化,可以計為一項。但是,如該科技成果在“近三年前”已經轉化過一次或多次,那么就算在“近三年內”再次實施了轉化,轉化成了任意新的高新收入形式,也不能再計為本次申報的科技成果轉化項數。
2、近三年內取得的科技成果
任意一項科技成果,無論實施轉化了多少次,轉化成了多少個產品、服務等等,都僅能以首次實施成果轉化為計,只計為一項。
五、RD-科技成果-PS三者之間邏輯關系
1、RD和科技成果的關系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RD”定義為“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從廣義上看,又包含了“科技成果研發”和“成果轉化實施”兩個階段。因此RD和科技成果的關系,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RD僅做為“內部研發型”科技成果的來源。這種情況下,某一個科技成果必然來自于某一個RD;反之,某一個RD卻未必只產生一個科技成果,可能會產生多項科技成果;此外,研發未完成或未成功的RD,也可能一個科技成果都沒有產生。
所以,RD和科技成果從數量上并不能簡單等同,在理想情況(RD都研發成功)下,科技成果數通常是大于等于RD數。
情況二,RD還作為“外部引入型”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研發過程。這種情況下,RD就不會產生科技成果,而是會對應“消化、吸收”某一項科技成果。
所以,這種RD通常跟科技成果是一一對應的。
2、科技成果和PS的關系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PS”定義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還要體現具體收入金額。回顧前述“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內容,理論上某一個PS可能來自某一個或者多個科技成果。例如一些大型的高科技儀器設備,作為單個PS卻包含了很多項專利技術,即多項科技成果轉化成為一個PS;反之則不成立,即一項科技成果只計一次轉化。此外,一些科技成果卻未必會轉化成具體的PS,因為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后的形式還包括樣機樣品、作價投資等等。
進而可以理解,RD和PS是通過科技成果的研發和轉化實現了對應和連接關系。三者邏輯關系如下圖:
可見,RD、科技成果、PS三者并非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而在現實中企業的研究開發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情況更為復雜多樣。僅以上圖為例,科技成果轉化總數應為7項。
綜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及評審中,關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問題是最多的,也是最復雜的。實際操作時,還是要認真體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兩份文件的精神,并嚴格按照其要求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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