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創新驅動發展的政策導向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已成為企業減輕稅負、加大研發投入的重要支撐。然而,不少企業因對可加計扣除費用范圍界定不清、歸集不規范,要么錯失應享優惠,要么因申報錯誤面臨稅務風險。
一、政策核心基礎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國家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基礎上按100%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稅前攤銷。享受該政策的前提是準確歸集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且企業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餐飲業等禁止行業。
二、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核心范圍
(一)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含勞務派遣形式支付的相關費用)。其中,工資薪金包含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若人員同時參與非研發活動,需按實際工時占比分配費用,未分配部分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動力費用;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相關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費、樣品樣機購置費、檢驗費;研發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以及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研發用儀器設備的租賃費。需注意,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對應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三)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若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需按實際工時占比分配;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按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研發用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需合理分配;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按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特定項目費用
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涵蓋相關活動發生的各類直接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翻譯費、專家咨詢費、研發保險費、成果鑒定評審費、知識產權申請及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以及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三、關鍵注意事項
1.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需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多項研發活動需按項目分別歸集費用。
2.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境外研發的,按80%計入且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
3.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仍可享受加計扣除;取得政府補助沖減研發費用的,按沖減后余額計算扣除。
4.申報時需同步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確保報表數據與歸集明細一致,避免因申報疏漏觸發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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