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形成無形資產后享受加計扣除,是企業降低稅負、激勵研發創新的重要政策工具。根據現行規定,符合條件的無形資產可按成本175%(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為200%)在稅前攤銷,但若存在無形資產確認不規范、加計范圍界定模糊、憑證留存不全等問題,易引發稅務風險(如補繳稅款、滯納金)。
一、研發費形成無形資產加計扣除政策基礎
(一)適用范圍
1.主體條件: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研發活動屬于“研發活動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如常規產品升級、商品化后技術支持等不適用)。
2.無形資產要求:需通過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委托研發形成,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可辨認、可計量、未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確認條件,排除外購非研發用無形資產、商譽等。
(二)核心政策標準
1.加計扣除比例: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攤銷;其他企業按175%攤銷,政策執行至2027年底。
2.資本化時點:需嚴格遵循“研發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標準,避免提前或滯后確認(如僅完成實驗室試驗未進入產業化階段,不得資本化)。
3.攤銷年限:稅法規定不得低于10年,若會計攤銷年限長于10年,按會計年限計算;短于10年的,需按10年調整稅前扣除金額。

二、研發費形成無形資產的核心稅務風險點
(一)無形資產確認風險
1.資本化條件不符:未按“完成研發計劃、具備技術可行性、未來經濟利益可可靠計量”等標準確認,將未達標研發支出(如仍處于探索階段的支出)資本化。
2.界限混淆:將與研發無關的支出(如生產設備改良支出、非研發人員薪酬)計入無形資產成本;或把外購無形資產的后續維護費用誤歸為研發資本化支出。
(二)加計扣除范圍風險
1.超范圍歸集:將已享受其他稅收優惠的支出(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對應的研發設備支出)重復計入無形資產加計基數;或包含非直接研發支出(如研發項目的招待費、差旅費)。
2.委托研發風險:委托境外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未按“委托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加計基數;委托境內關聯方研發,未提供研發項目明細、成果歸屬證明,導致扣除依據不足。
(三)憑證與核算風險
1.證據鏈不完整:缺乏研發項目立項文件、資本化審批報告、技術驗收證明等,無法佐證無形資產形成的合理性;留存的研發支出憑證(如發票、工時記錄)與資本化金額不匹配。
2.會計核算不規范:未設置“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明細科目單獨核算,與生產成本、期間費用混淆;無形資產攤銷時,未區分“可加計部分”與“不可加計部分”(如無形資產同時用于研發與生產,未按實際使用比例分攤)。
(四)后續計量風險
1.攤銷年限違規:會計攤銷年限短于10年且未按稅法規定調整,導致稅前扣除金額超標準;或因無形資產減值,未按稅法規定“減值損失不得稅前扣除”調整加計攤銷額。
2.處置與轉移風險:無形資產轉讓、報廢時,未按“已加計攤銷的金額需追溯調整”的要求處理;將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免稅產品生產),未停止享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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