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核心基礎
1.扣除比例與適用主體: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煙草制造業、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等禁止行業外,全部居民企業(含中小企業)均適用100%加計扣除比例。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于10年(或合同約定使用年限)。
2.政策適用前提:需滿足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且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研發活動需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界定的“系統性、探索性、創新性”要求,排除常規性技術升級、成果直接應用、商品化后技術支持等非研發活動。
3.政策時效與銜接:現行100%加計扣除比例為長期有效政策,中小企業無需擔憂短期政策變動;此前享受過75%扣除比例的企業,可直接按新比例申報,無需額外備案。
二、申報核心條件
1.主體資格合規: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由總公司統一申報);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通過會計賬簿、憑證清晰區分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不混淆核算。
2.研發活動合規:研發項目需有明確的技術目標、研發方案及進度計劃,需提供項目立項文件(含企業內部立項決議、研發任務書等),證明活動的創新性與探索性。
3.費用歸集合規:需按政策規定設立研發費用輔助賬(或專賬),對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費用,不得將非研發費用計入加計扣除范圍,也不得遺漏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

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含勞務派遣形式支付的費用,需提供勞務合同、付款憑證);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按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研發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研發用儀器設備租賃費(需明確租賃用途為研發)。
3.折舊與攤銷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若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需按實際工時占比分配);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需合理分配)。
4.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四、中小企業實操注意事項
1.費用歸集技巧:中小企業研發項目較少、人員分工相對靈活,可采用“按項目定人員、按人員定費用”的歸集方式,簡化分配流程;對小額共用費用,若難以精準分配,可按合理比例估算,但需留存估算依據。
2.委托研發處理: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的,需提供委托研發合同,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境外研發的,需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到科技部門備案,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加計扣除基數,且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需提供境外研發機構資質證明。
3.常見風險規避:①杜絕虛構研發項目、虛增研發費用,確保申報數據與賬務記錄、憑證一致;②避免將生產經營費用計入研發費用(如生產設備折舊費、常規辦公費用);③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對應材料費用需從研發費用中剔除;④不遺漏“其他相關費用”的10%比例限制,超限額部分不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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