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甲區稅務局在篩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A公司虧損彌補稅務處理存在問題。根據稅務部門提示,A公司調整了申報數據,避免了稅務風險。
癥狀:企業應納稅額大幅波動
最近,M市甲區稅務局對重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申報風險篩查。篩查過程中發現,A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申報為0,2015年度~2017年度應納稅額分別為0元、100萬元、500萬元。A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應納稅額呈現大幅波動,存在異常。
診斷:虧損彌補超出規定期限
稅務人員從A公司的稅收基礎信息及申報信息中了解到,A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初次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自2019年2月起。
A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應納稅額為0,主要原因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額度較大。2011年,A公司申報的因大額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達9200萬元。虧損彌補情況為:2012年800萬元,2013年1200萬元,2014年1500萬元,2015年1500萬元,2016年1000萬元,余下3200萬元虧損因超過5年無法彌補。
開展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A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彌補虧損企業類型”欄次填列代碼“200”,即“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欄次填列3200萬元,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欄次填列26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填列26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納稅額均為0。
稅務人員對上述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A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不夠均衡,主要原因是不同年度彌補前期大額虧損產生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變化幅度較大。2018年在前期大額虧損已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后,又產生大額彌補虧損申報,使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
A公司如此操作,主要與其2019年度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10年。
那么,A公司對這一政策的適用是否正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A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自2019年2月起,其2014年~2018年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準予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也就是說,A公司2011年度尚未彌補完的3200萬元虧損,不得享受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的稅收政策。最終,A公司對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數據作了修改,適用法定稅率25%,申報企業所得稅650萬元(2600×25%)。
今日觀點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是五年,財稅〔2018〕76號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上述A公司即使高新技術資格自從2018年起開始有效,其前五個年度是2013年-2017年,2011年尚未結轉虧損也已經超過了“5年”的期限,不能適用財稅〔2018〕76號文。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結轉以前年度的虧損時,一定要重點關注虧損發生年度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