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告知事項
一、適用告知承諾的證明事項
1. 營業執照等企業注冊登記證件;
2. 專利證書等企業知識產權證件。
二、證明事項設定依據及證明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提交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專利證書等知識產權證件復印件。
1. 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證件用于證明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依法成立年限等;
2. 專利證書等知識產權證件主要用于證明企業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擁有所有權屬等。
三、承諾方式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申請企業須書面簽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寫、打印、簽字蓋章),并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一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提交至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四、承諾效力
1. 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企業提交的有效承諾書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適用證明事項的證明材料;
2. 申請企業提交承諾書僅在當年度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有效。
五、不實承諾的責任
1. 提供虛假承諾的企業將被納入有關信用記錄,并在下一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2. 對提供虛假承諾通過認定的企業,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處理。
六、核查權力
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認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權對申請企業承諾事項進行核查。
七、公開范圍
本告知承諾書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體系內部公開。
八、申請企業承諾
1. 本告知承諾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2. 已經知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告知的全部內容。
3. 本企業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擁有有效所有權。
4. 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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