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深汕合作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已成為廣東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必然選擇。當前,汕尾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階段,必須進一步深刻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因此,緊緊抓住科技創新這一核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瞄準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環節,主動謀劃、持續發力,推動汕尾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融入深莞惠經濟圈,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激發全市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汕尾發〔2015〕5號)精神,梳理歸類有關制度政策,制定如下意見。
一、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1.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入選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
2.鼓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對整體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進入我市“1+4工業園”(深汕特別合作區+汕尾高新區、海豐生態科技城、陸河新河工業園、陸豐工業園)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助。
3.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按規定支出,符合加計扣除政策、且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項目,按稅務部門核定的上年度企業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額(不包括各級財政科技扶持資金)的10%對企業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支持額度不高于50萬元。
4.支持組建國家級、省級、市級自主研發平臺。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農業科技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平臺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20萬元補助;對組建并獲得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每個創新平臺只能給予一次補助。
5.鼓勵我市企業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資助,主要用于支持聯盟建立健全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向聯盟成員開放共享,提供有關研發、測試、驗證、培訓等服務。
6.加強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對認定為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資金的30%給予配套支持,單個工作站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鼓勵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孵化育成體系包括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資助按下列標準執行:
獲得國家認定的,按20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
獲得省級認定的,按10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
獲得市級認定的,按50元/m2給予一次性補貼;
眾創空間按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50%補貼。
同時申報認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加速器的,按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計算。
獲得市級認定的補貼應當扣除之前獲得的縣級以下認定補貼。
省以上給予資金資助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的補貼范圍。
8.支持眾創空間、孵化器(或加速器)拓展空間。鼓勵利用現有出讓土地、現有劃撥土地和“三舊改造”項目開發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或加速器),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眾創空間、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或加速器)建設新增用地按汕府〔2016〕72號規定執行。
二、建立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9.市財政安排科技金融專項資金,與珠三角科技金融機構合作設立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支持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10.鼓勵企業利用汕尾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平臺融資。具體按照《汕尾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平臺管理辦法(試行)》(汕經信〔2016〕46號)文件規定執行。
11.積極培育和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在汕尾市新注冊的科技服務機構,連續3年按其場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年不超過2萬元;鼓勵汕尾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積極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當年成功培育獲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資格企業數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機構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成功培育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數量10家以上的高企培育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單個服務機構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12.完善汕尾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體系。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共享創新資源;對共享創新資源的,按其向企業提供儀器設備等開放共享服務金額的5%給予補助,單個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
13.支持專業鎮建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匯集各方創新資源,創建專業鎮標準化試點,推動專業鎮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針對鎮域產業關鍵技術突破以及特色建立專業鎮建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并依托平臺可根據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申請建設經費。
14.加大科學技術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30萬元的配套獎勵;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和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配套獎勵。
15.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轉讓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區域內實現產業化的,對科技成果轉讓方,按其每項轉讓收益的1%、每項最高不超過5萬元給予獎勵;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創辦企業的,給予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最高30萬元一次性獎勵。
16.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認證)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一次性給予申請單位單項產品5000元獎勵。
17.創新政府采購機制。逐步推行科技應用示范項目與政府首購相結合的模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推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
18.落實科技創新券制度。按照《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汕尾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汕尾市科技創新券后補助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汕科字〔2015〕72號)規定執行。
19.加大專利獎勵力度。對榮獲中國專利獎金獎和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配套獎勵。榮獲廣東專利獎金獎、優秀獎及廣東發明人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配套獎勵。
20.促進專利標準化。對制定的企業標準被采納、引用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表述的技術方案,專利寫入標準的企業,一次性給予申請單位單項1萬元的獎勵。
2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加大對專利申請與授權資助、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專利技術轉化實施、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等的扶持力度,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強化區域合作,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集聚
22.促進創新要素流動。探索與深莞惠地區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實現共建共享,對深莞惠地區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為汕尾市企業開放,汕尾市企業在上述地區開展技術交易、查新查詢、檢驗檢測、評估咨詢等科技服務,按接受服務所應由企業支付的直接費用金額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3.鼓勵企業橫向聯合技術攻關。鼓勵汕尾企業與深莞惠地區企業聯合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對獲得立項的聯合項目按汕尾企業承擔的立項資金的5%給予汕尾企業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4.加大新型研發機構引進力度。對新落戶廣東汕尾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豐生態科技城、陸河新河工業園、陸豐產業園、廣東紅海灣濱海旅游產業等園區,與該區域企業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汕尾產業發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其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公益類的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類的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5.共建科技創新示范區。用足深圳市幫扶汕尾的政策優勢,探索與深圳市幫扶汕尾共建科技創新示范區新路子。對經評估合格、良好、優秀等次的科技創新示范區,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26.加強區域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利用國家專利技術(深圳)展示交易中心、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網絡平臺,探索延伸為汕尾企業提供便利的知識產權轉讓、受讓等線上線下服務業務。
27.鼓勵企業引進培育高層次領軍型創新人才。鼓勵企業拓寬渠道引進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創新團隊和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引進,按有關規定執行。
28.打造創新創意品牌。對獲得國家、省創新創業大賽名次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參加汕尾市政府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并獲得前3名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對組織舉辦汕尾市創新創業大賽、市創客活動周等活動,經審核備案的,給予實際支出50%的資助,最高20萬元。
29.本若干意見,在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獲得的最高支持不超過500萬元(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事項按照一事一議辦理的除外)。
30.本若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由汕尾市科學技術局、汕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意見,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