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專利是否納入創新性評價指標?
(一)政策要求與評價導向
根據《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4年版)》及《2025年省級制造業重點任務保障專項資金項目入庫儲備工作通知》,廣東省首臺套政策對知識產權提出以下剛性要求:
1. 核心專利綁定:申報產品必須擁有與核心技術直接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且專利需覆蓋裝備關鍵功能模塊(如控制系統、核心零部件等)。
2. 禁止專利重復使用:同一單位申報多個產品或曾獲省/市首臺套獎勵的,發明專利不得重復使用,需確保“一產品一專利”的創新性。
3. 國際專利的隱性加分:雖然政策未明文要求國際專利,但《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評價體系》將“海外專利布局”作為重要評分項(占3分),且深圳市“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已將海外專利布局納入評價維度。這表明廣東省政策鼓勵企業通過國際專利提升技術壁壘和全球競爭力。
(二)佐證與數據支撐
1. 專利質量要求:以蘅東光公司為例,其申報北交所創新性指標時,明確將1項國際發明專利作為關鍵佐證,符合“技術先導性”要求。
2. 政策導向延伸:廣東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向企業許可專利,推動“技術專利化、專利國際化”。
(三)企業應對策略
1. 專利布局雙軌制:優先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同步通過PCT途徑布局歐美、日韓等目標市場專利,形成“國內授權+國際申請”的雙重保護。
2. 專利與標準協同: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如ISO/IEC標準),將專利嵌入標準條款,提升技術話語權。
二、歐盟CE認證能否替代國內檢測?
(一)政策紅線與檢測要求
根據《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管理辦法》,檢測認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國內檢測的強制性:申報產品必須通過CMA(中國計量認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檢測,檢測報告需明確比對《指導目錄》中的技術參數。
CE認證的局限性:
1. 法律效力差異:CE認證屬于市場準入性質,而首臺套檢測是國家級技術合規性評價,兩者目的不同。例如,CE認證中的自我宣告(DoC)模式缺乏第三方監督,不符合首臺套的“技術唯一性”驗證要求。
2. 檢測范圍差異:CE認證側重安全與環保(如RoHS指令),而首臺套檢測涵蓋性能參數(如精度、能耗、壽命等),需按國內標準方法(如GB/T)執行。
(二)風險提示與替代方案
1. 重復檢測成本:若企業僅通過歐盟公告機構(如TUV南德)完成CE認證,仍需在國內CMA實驗室重新檢測,導致時間與資金成本增加。
2. 協同檢測路徑:選擇同時具備CMA和CNAS資質的實驗室(如實測檢測),其檢測報告可同步滿足國內首臺套申報及歐盟CE認證要求,縮短40%認證周期。
(三)佐證案例
1. 檢測機構選擇:廣東省要求檢測報告需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質監部門計量認證的實驗室”出具,且檢測參數需與《目錄》一一對應。
2. 違規后果:若使用CE認證替代國內檢測,可能導致申報材料被駁回,甚至因“材料造假”列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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