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國家及地方政府對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設置了嚴格的產學研合作指標。以《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為例,明確要求企業“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政策初衷是通過整合高校科研資源與企業市場優勢,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但在實踐中,部分企業為滿足申報條件,僅與高校簽訂框架協議,未開展實質性合作,導致產學研合作淪為申報材料中的“裝飾品”。這種現象不僅削弱政策實施效果,更阻礙產業技術創新生態的構建。
一、產學研要求“形式主義”的表現與危害
(一)合作模式浮于表面
多數形式化合作呈現“三無”特征:無明確研究目標、無具體合作內容、無成果轉化計劃。企業與高校簽訂的協議中,常以“開展技術交流”“共建實驗室”等模糊表述替代具體合作方案。
(二)成果轉化鏈條斷裂
形式化合作僅停留在簽訂協議階段,缺乏對科研成果從實驗室到產業化的全流程設計。據統計,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不足10%,部分原因在于企業與高校合作時未明確成果歸屬、利益分配機制,導致研發成果無法匹配市場需求。
(三)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形式化合作造成財政資金與科研資源的雙重浪費。政府對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企業給予的資金扶持、稅收優惠,若未用于實質性產學研項目,將偏離政策目標。同時,高校科研團隊投入大量精力參與形式化合作,卻無法產出有價值成果,制約科研資源的高效利用。
二、“形式主義”產生的深層原因
(一)政策考核重“量”輕“質”
現行認定標準對產學研合作的考核多以合作協議數量、聯合項目數量等量化指標為主,缺乏對合作深度、成果質量的評估。例如,部分地方要求企業提供3份以上產學研合作協議即可滿足申報條件,未設置成果驗收、效益評估等硬性要求,導致企業通過“湊數量”完成任務。
(二)監督機制存在漏洞
從申報到評審,產學研合作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缺乏全流程監管。評審過程中,專家難以通過書面材料判斷合作是否落地;認定后,主管部門對企業后續合作進展跟蹤不足,未建立動態退出機制。
(三)企業創新動力不足
部分企業對產學研合作的價值認識不足,將其視為申報“敲門磚”而非創新驅動力。企業更關注認定帶來的政策紅利,而非技術突破帶來的長期收益。加之產學研合作存在周期長、風險高的特點,部分企業傾向于選擇短期見效的經營策略,導致合作流于形式。
三、避免“形式主義”的優化路徑
(一)完善政策考核體系
1.引入質量導向指標:在量化指標基礎上,增設產學研合作成果轉化率、專利授權數量、新產品產值占比等質量指標。例如,要求企業產學研合作項目中至少30%實現產業化,或合作成果產生的經濟效益占企業總營收的10%以上。
2.設置階梯式考核標準:根據企業規模、行業特點制定差異化考核要求。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降低合作數量要求,重點考核技術創新成果;對大型企業,提高合作深度與成果影響力的評估權重。
(二)強化全周期監督機制
1.申報階段真實性核查:要求企業提供產學研合作項目的立項書、經費預算、人員分工等詳細材料,并通過函詢高校、科研院所核實合作真實性。建立“產學研合作項目庫”,實現跨部門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復申報虛假項目。
2.認定后動態評估:主管部門定期對企業產學研合作進展進行抽查,通過現場考察、成果驗收等方式評估合作效果。對未達考核標準的企業,給予警告、取消認定資格等處罰。
(三)激發企業合作內生動力
1.搭建精準對接平臺:政府牽頭建立產學研供需信息平臺,整合高校科研成果、企業技術需求等數據,通過智能匹配實現精準對接。
2.優化利益分配機制:鼓勵企業與高校采用“股權+分紅”“成果收益分成”等模式,明確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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