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國家鼓勵企業創新的重要稅收優惠措施,然而,近年來部分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存在將“偽創新”活動包裝成研發項目的情況。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了政策初衷,還可能因觸碰政策紅線而被取消加計扣除資格,甚至面臨稅務。
一、研發活動判定的基本原則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這一定義明確了研發活動的核心特征:
1. 創新性:必須是創造性地運用新知識或對現有技術、產品、工藝進行實質性改進。
2. 系統性:需要有明確的目標和系統的規劃。
3. 持續性:研發活動應是持續進行的,而非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項目。
二、“偽創新”行為的主要表現及紅線
1.常規性升級與簡單改變
紅線: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現存產品或工藝流程的簡單改變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表現:一些企業將產品的常規升級或對現有工藝的微小調整包裝成研發項目,試圖享受稅收優惠。例如,某企業對成熟產品的外觀尺寸進行調整,卻將其費用計入研發費用。
2.直接應用現有成果
紅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等,不屬于研發活動。
表現:部分企業將從公開渠道獲取的技術或工藝直接應用于生產,卻將其費用計入研發費用,試圖享受加計扣除。
3.定制化服務與技術支持
紅線: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以及為滿足客戶特定需求而進行的定制化服務,不屬于研發活動。
表現:某企業為客戶定制設計、生產、安裝、檢測試驗設備,卻將相關費用計入研發費用,試圖享受加計扣除。
4.中間產品與特殊收入處理不當
紅線: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從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扣減。
表現:部分企業對研發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或特殊收入未進行扣減,甚至將其作為額外收入,導致研發費用虛高。
5.不征稅收入的違規使用
紅線: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表現:一些企業將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費用或資產納入加計扣除范圍,試圖享受雙重優惠。
三、合規建議
1.明確研發活動的邊界:企業應嚴格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的研發活動定義,明確研發活動的創新性、系統性和持續性。對于常規性升級、直接應用現有成果、定制化服務等非研發活動,應避免計入研發費用。
2.規范委托研發操作:委托研發活動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確保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企業應與受托方簽訂明確的委托研發合同,規范費用核算和發票管理。
3.加強研發費用管理:企業應建立研發費用臺賬,詳細記錄研發活動的費用支出,確保費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對于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中間產品或特殊收入,應及時進行扣減,避免虛增研發費用。
4.合理處理不征稅收入:企業應正確處理財政性資金,避免將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資產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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