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主體: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二)適用活動: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具體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等三個階段的活動。不包括常規性升級、直接應用、技術支持、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效率調查、管理研究、工業(服務)流程環節、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等活動。
(三)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等九大類。其中,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發費用的處理: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五)會計核算與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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