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但是,這項政策并不是無限制的,也不是所有的企業和研發活動都可以享受。在申請和享受這項政策時,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一)行業限制。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這些行業被排除的原因是,它們的研發活動與其主營業務的關聯性較低,或者其研發活動的效果難以評估,或者其研發活動的規模和強度較低,或者其研發活動的社會效益較小。
(二)活動限制。只有符合研發活動定義的項目才能享受政策,即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一些常規性、重復性、應用性或管理性的活動,如產品升級、技術引進、技術支持、質量控制、市場調查、社會科學研究等,不屬于研發活動范圍,不能享受政策。
(三)費用限制。只有直接與研發活動相關的費用才能享受政策,如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其他與研發活動無關或劃分不清的費用,如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固定資產購置費等,不能享受政策。
(四)委托限制。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如果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還要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能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五)管理限制。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還應保存相關的研發活動和費用的證明材料,如研發項目計劃、進度、成果、合同、發票、憑證等,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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