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設備憑證準備指南
(一)設備清單與原值證明
需編制《研發設備匯總清單》,列明設備名稱、型號、購置時間、原值等信息。
提供設備購置發票(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購銷合同關鍵頁(含金額、設備清單)。若為自制設備,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研發設備原值審計報告》。
佐證原文:“研發儀器設備原值證明材料:購置發票或相關能證明設備價值的材料。自制設備可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研發設備原值審計報告進行佐證。”
(二)設備權屬與使用證明
設備權屬需明確為申報單位所有,若涉及產學研合作,聯合共建單位的設備需在清單中注明并提供合作協議。
設備使用記錄(如實驗室使用日志、設備維護記錄)可作為輔助材料,證明設備實際用于研發活動。
二、知識產權證書準備要點
(一)知識產權類型與數量
優先提供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核心知識產權,且需在申報領域內具有技術關聯性。
佐證原文:“申報單位在本領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具有較高的成果產出和轉化水平,擁有 5 項(含)以上自主知識產權,且近三年獲得的知識產權不少于 3 項。”
(二)證書有效性與關聯性
確保知識產權處于有效期內,提供證書首頁、授權頁及繳費證明。
若知識產權為受讓取得,需提供轉讓合同及變更證明;若為共有知識產權,需提供其他共有人放棄申報的聲明。
知識產權需與申報領域直接相關,可通過技術交底書、專利說明書摘要等材料佐證技術關聯性。
三、其他關鍵材料清單
(一)研發投入證明
企業需提供 2024 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鑒證報告》,高校及科研機構需提供近三年研發經費匯總表及相關憑證。
佐證原文:“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 3%(研發經費超過 3000 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
(二)研發團隊證明
提供《專職科研人員清單》及社保繳納記錄(2024 年 2-4 月)、學歷 / 職稱證明。珠三角地區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 20 人,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不少于 10 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人員占比不低于 50%。
工程中心主任需提供任命書、3 年以上入職證明及技術背景材料。
(三)產學研合作材料
若與高校院所聯合申報,需提供合作協議、聯合研發項目合同及成果轉化證明(如新產品檢測報告、銷售合同等)。
佐證原文:“鼓勵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單位在申報領域的實驗設備和研發人員可納入條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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