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與適用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適用對象:
1.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 研發活動需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3. 工程中心申報企業優先適用,部分地區對工程中心研發費用認定比例放寬
(二) 申請流程與材料清單
步驟1:研發項目立項
制定《研發項目計劃書》,明確項目目標、預算及人員分工,需與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匹配。
步驟2:費用歸集與輔助賬建立
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范圍》(財稅〔2015〕119號)分類歸集費用,包括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等。
步驟3:稅務申報與備案
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留存以下備查資料:
1. 研發項目立項文件
2. 研發費用輔助賬
3. 成果證明材料(如專利、檢測報告等)
二、工程中心申報后的稅務籌劃要點
(一)研發費用歸集強化策略
策略1:跨部門協作優化
工程中心需與財務部門聯動,確保研發活動與生產活動費用分離。例如,共用設備的折舊費用可按工時占比分攤。
策略2:利用地方疊加優惠
部分地區對工程中心額外給予10%-20%的研發費用補貼(如《XX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可與加計扣除疊加享受。
(二)政策銜接與風險規避
1. 風險點:費用歸集不合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五條: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2. 應對方案:
建立獨立的研發支出輔助賬
定期審計研發費用歸集流程
(三)長期稅務規劃建議
將工程中心的階段性成果(如專利、軟著)納入無形資產攤銷范圍,延長加計扣除周期;
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疊加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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