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1. 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認定辦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稅收優惠。
2. 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3.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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