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資金(創新發展服務貿易事項)申報時間、獎勵
根據《財政部關于2022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2〕37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創新發展服務貿易事項、完善服務貿易領域公共服務體系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粵商務服函〔2023〕36號)等文件精神,為推動服務貿易發展,現開展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創新發展服務貿易事項)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請有實際開展業務并在我局做過相應備案的服務外包企業和技術出口企業對照通知要求,登錄東莞市商務局專項資金申報管理系統申報(http://dgboc.dg.gov.cn/zxzj,4月11日至26日開放錄入)。
二、支持方向
(一)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持境內企業或其境外分支機構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下同)外包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支持從事ITO業務的數字貿易龍頭企業。
(二)擴大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支持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支持標準
(一)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1)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數字服務(ITO)業務規模排名靠前、綜合競爭力強,且支持期內外包執行金額同比正增長的龍頭企業,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支持期內外包執行金額同比正增長,以企業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貼息支持。
(二)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業務
對企業在支持期限內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且出口金額同比正增長,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給予不超過75萬元的貼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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