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期限
二、獎勵措施
(一)對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以及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企業,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分別給予年度最高80萬元(累計最高240萬元)、年度最高60萬元(累計最高180萬元)以及年度最高20萬元(累計最高60萬元)的關鍵人才補貼。
(二)對本辦法實施后獲得廣州獨角獸創新企業、未來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和高精尖企業認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企業,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分別給予年度最高50萬元(累計最高150萬元)、年度最高30萬元(累計最高90萬元)、年度最高10萬元(累計最高30萬元)、年度最高10萬元(累計最高30萬元)的關鍵人才補貼。
(三)對獲得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認定且符合“四上”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企業,在本政策有效期內給予年度最高60萬元(累計最高180萬元)的關鍵人才補貼。
企業同時符合所列的多個條件的,選擇任一條件申報,不可重復申報。申報企業的相應資質須均在有效期內。獎勵發放到符合條件的企業,由企業全額自行分配給內部關鍵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內新遷入我區的符合以上獎勵條件的企業,可參照執行獎勵。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條件的申報企業,積極指導其申報入庫。
對暫未達到第三條所列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納入海珠區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
(一)研發創新企業,重點面向設立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融資發展企業,重點面向取得風投機構融資額累計6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三)創新創業企業,重點面向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賽、廣東賽區、廣州賽區各行業組別前三名企業。
(四)潛力骨干企業,重點面向廣州市制造業骨干企業和“兩高四新”入庫企業。
(五)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企業。
對納入海珠區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經組織專家評審企業的創新性與對區發展綜合效益,可給予年度最高20萬元的關鍵人才補貼。
三、附則
區科工商信局負責發布年度申報指南,企業按自愿原則提交申請材料和具體補貼方案,補貼名額和單個名額的補貼額度由企業自行核定,補貼資金由區科工商信局審定后撥付給企業。對單個企業的關鍵人才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區發展綜合效益貢獻。享受本辦法資金補貼的單個企業每年取得本區各項扶持政策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對區發展綜合效益貢獻。獲得補貼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申請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需無不良信用記錄,并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如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本辦法中所涉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超過等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不滿、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本辦法所稱的“四上”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納入海珠區“四上”企業庫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有關程序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臺導致本辦法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辦法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辦法由區科工商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