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方向
(一)支持培育骨干企業項目。對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以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下同),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進檔升級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在同一年度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內同一企業最高扶持不超過300萬元。每年支持項目數量不超過10個。
(二)支持產業集聚發展項目。鼓勵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進駐各類創業創新基地、科技園、孵化器、加速器等以現代服務業或數字經濟為主導產業的園區、示范區或集聚區(含園中園、專業園、特色園)。對已引進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 萬元以上(指單個企業)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數量達到10家、20家、30 家及以上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運營補貼。在政策有效期內同一園區最高扶持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園區進檔升級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在同一年度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園區,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每年支持項目數量不超過3個。
(三)支持辦公場地補貼項目。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在以現代服務業或數字經濟為主導產業的園區、示范區或集聚區(含園中園、專業園、特色園)新建、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補貼。新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以該房產不動產產權證書登記的專有(或套內)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最高扶持不超過5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以雙方租賃協議確定的辦公用房租賃面積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如經核查辦公用房實際使用面積少于租賃協議確定的辦公用房租賃面積的,計算享受補貼面積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最長補貼期限為12個月,最高扶持不超過30萬元。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同一企業只能選擇申報一種補貼方式,享受本條政策的辦公用房只能作本單位辦公使用,且5年內不得將房屋產權出讓或轉租,否則須退回已領取的扶持資金(原本租房辦公,在我市新建、購買辦公用房或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園區重新租賃辦公用房搬遷后退租、轉租的除外)。每年支持項目數量不超過20個。本細則實施前同一企業同一辦公場地已享受其他同類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復扶持。
(四)支持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以降低研發成本和風險、提升產業共性技術及公共服務水平、完善產業發展支撐環境為目標,開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領域的共性技術研究、成果轉化服務、技術交流、資源數據共享、產品推廣服務、決策咨詢、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標準制定、認證測試,或通過整合現有資源,打造和打通各類公共服務平臺,提升產業公共服務能力。重點支持設備和技術已投入100萬元以上且已完工驗收運行的公共服務平臺(以設備儀器購置費、購買軟件和技術投入費用核算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不含土地購置、土建工程、租賃辦公用房及裝修費用)。單個項目按項目設備和技術已投入總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每年支持項目數量不超過3個。
二、申報要求
(一)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或登記)、成立時間滿1年以上,且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法人企業,本地相關行業協會、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
(二)在本市依法納稅,具有法人資格、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近三年內獲各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良好,在相關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未出現違規、違法問題;
(四)近三年內信用良好(沒有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五)同一申請單位不得同時申報2個及以上項目,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不接受聯合申報。
(六)申報支持培育骨干企業項目的主體主營業務(一是主要從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務、主營業務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且軟件業務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統軟件)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二是主要從事集成電路設計的企業或其集成電路設計收入占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60%以上、主營業務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三是主要從事基礎軟件、工業軟件、信息安全、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或數據服務,且主營業務年收入500萬元以上、基礎軟件、工業軟件、信息安全、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或數據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低于60%的獨立法人單位;四是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低于60%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行業企業。)歸屬于《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根據2019年第1號修改單修訂)》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行業分類代碼I64)、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分類代碼I65),提供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及以上的有效證明。
(七)申報支持產業集聚發展項目的主體(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引進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指單個企業)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數量達到10家/20家/30家及以上并提供有效證明(合同等)。
2.所涉及的企業租賃合同應在申報之日起至少延續3年(含)以上。
(八)申報支持辦公場地補貼項目的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20年和2021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
2.在以現代服務業或數字經濟為主導產業的園區、示范區或集聚區(含園中園、專業園、特色園)新建、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有效證明。
3.以現代服務業或數字經濟為主導產業的園區、示范區或集聚區(含園中園、專業園、特色園)的條件同支持產業集聚發展項目的主體條件一致(已引進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指單個企業)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數量達到10家/20家/30家、且相應合同應在申報之日起至少延續3年(含)以上)。
4.租賃合同應在申報之日起至少延續5年(含)以上。
(九)申報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和技術已投入100萬元以上且已完工驗收(以設備儀器購置費、購買軟件和技術投入費用核算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不含土地購置、土建工程、租賃辦公用房及裝修費用),相關發票及合同簽署日期發生時間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項目應符合支持方向。項目應用基礎較好,運營模式可行,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能夠有效提供產業公共服務,較好地支撐申報主體核心業務的發展;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購買服務項目不作要求),具備一定的技術優勢,有利于形成標準規范;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具有較強的研發力量和服務團隊,提供持續優質服務和保障,具備為平臺用戶提供基于自主知識產權核心軟硬件產品的技術支持、產品開發支持、面向行業應用場景解決方案開發支持、成果孵化等綜合服務能力,支持產業培育和生態構建,為提高本地產業支撐服務能力發揮作用。
3.申報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提出客觀可行且量化的項目驗收指標,且將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標準。所提出的最終驗收指標必須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與社會經濟各領域深度融合;項目產品或服務實現的經濟效益;項目實施產生的社會效益。申報單位必須提出至少3個可考核、可量化的指標。
4.同一申請單位不得同時申報2個及以上項目,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不接受聯合申報。
5.與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列入總投資額計算范圍之內。項目申報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且申請財政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6.申報單位2020年和2021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所申報項目為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責或提供公共產品的本市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作主營業務收入要求)、且兩年利潤之和為正。主營業務收入增長良好,有保障項目建設和運維必要的資金能力,承諾并證明能夠自行解決最后的資金缺口,并提供資金保障證明和承諾書,以及2020年、2021年財務審計報告(如無法提供財務審計報告的應作出說明,并提供2020年、2021年、2022年1-4月加蓋公章的財務報表以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所申報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申報截止時間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