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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8-03-22 11:21
來源:科泰集團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穗南開工科信[ 2017)13號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廣州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7年12月28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扶持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新區范圍 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章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
第三條     對原工商注冊地址在廣州市以外地區的仍在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注冊地址變更至南沙區,給 予新落戶公司50萬元落戶獎勵。
第四條     對第三條所指的企業,落戶三年內納入本區規模以上企業統計,首次納入統計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且在高新 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再給予 20 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第三條所指的企業,自落戶后第一個自然年度起連續 5 年(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給予其對我區經濟貢獻 的獎勵。
第六條    對本區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市有 關政策的基礎上,每家額外給予 30 萬元獎勵。
第七條    根據孵化器、科技園區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 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按 20 萬元/家的標準,給予相關孵化器、科技園區一次性獎勵。引入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注冊地 址在廣州市以外地區的仍在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 業,其注冊地址變更至南沙區。
第八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認定區高成長 型科技企業,認定條件如下:
(一)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在廣州市南沙區注冊的企業法人;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 2000 萬元;
3、企業擁有和自身主營業務范圍內 3 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獲得 5 項以上軟件著作權。
(二)同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是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廣州市科技小巨人企業;
2、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幅度不低于  ;
3、已引入至少 1 家風險投資基金入股,且投資金額不少于500 萬元;
4、已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或新三板掛牌;
5、企業法人或領頭人是我區認定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 青年后備人才。
第九條    對獲認定的高成長型科技企業,自認定年度起連續3年,以該企業按照《廣州市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后補助實施方案》(穗科信〔2014〕2 號)獲得的市、區兩級總補助資金為標準,再給予相同額度資金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第十條    申報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納稅證明。
(三)申請新落戶或區內新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需提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四)申請新落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統 計獎勵,需提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超出國家高新技術企 業證書上有效期的,需提供復審通過證明)和統計部門規模以 上企業統計報表。
(五)申請新落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經濟貢獻獎勵,需提 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超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有效期的,需提供復審通過證明),上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
(六)申請高成長型企業獎勵需提供上年度審計報告,創 新能力相關證明材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證明等)。
(七)申請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提供所 培育和引入企業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須專款專用,用于所獲配套獎勵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研發、運行和創新能力提升。
第三章    支持產業創新能力提升獎勵
第十二條     對有關政府部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認定的區內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等創新平 臺,根據其所認定級別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一)獲得國家級創新平臺認定給予一次性 300 萬元資金配套;
(二)獲得省級創新平臺認定給予一次性 200 萬元資金配套;
(三)獲得市級創新平臺認定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資金配套。
第十三條    對區內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的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及科技獎勵,根據級別進行配套:
(一)對國家級項目給予 的資金配套,最高 500 萬元;
(二)對省級項目給予 的資金配套,最高 300 萬元;
(三)對市級項目給予 的資金配套,最高 200 萬元。領軍人才團隊項目不受此限額限制,但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領軍人才團隊項目”包括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的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廣州市“羊城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創業領軍團隊、 創新領軍團隊項目及經南沙區政府審定的重大人才團隊項目。 第十四條    申請支持產業創新能力提升獎勵資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 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納稅證明。
(三)申請國家、省、市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 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獎勵,需提供相關認定證 明材料(立項合同及認定證書等)。
(四)申請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獎勵,需提 供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合同書或任務書。
(五)申請科技獎勵配套,需提供獲得國家、省、市科學 技術獎勵證明材料。
(六)申請領軍人才團隊項目配套,需提供領軍人才證明 材料,項目立項合同(領軍人才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承擔單位 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級財政資助下達材料。
第十五條    支持產業創新能力提升獎勵須專款專用,用于所獲配套獎勵的創新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的運行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    新型研發機構獎勵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南沙區內獨立注冊以多種主體投資、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化模式運 作,充分運用國內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資金、技術、 人才方面的優勢,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銜接,主要從 事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具有職能定位綜合 化、研發模式集成化、運營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持續發展的法人組織。主要對象包括 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經區科技行 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
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包括:
1、中國科學院直屬科研院所或其他國立科研院所在南沙區 牽頭設立的研發機構。
2、境內外知名高校(境內外知名高校包括國內 985、211 工程學校和泰晤士報世界大學全球排名前 200 名的高校)利用其優勢學科研究資源在南沙區牽頭設立的研發機構。
3、由著名科學家(著名科學家包括諾貝爾等國際大獎的獲得者、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發達國家科學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 入選者、中組部“千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獎者和在世界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和世界500 強企業擔任過相當于終身教授、首席技術官等職務的著名專家)帶領的團隊在南沙區牽頭設立的研發機構。
4、世界 500 強企業、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內的國內龍頭企業或國家級產業技術聯盟在南沙區牽頭設立的研發機構。
創建期研發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必須為具有獨立法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民 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或機構。
(2)在南沙區注冊和設立。申報單位注冊地應為南沙區,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南沙區。
(3) 建設總投資不少于 1000 萬元,其中自籌比例不少于 。
(4) 配置合理的研發和管理團隊。
(5)具有明確的技術發展領域, 并掌握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達到國際一流或國內領先水平,中短期具有良好的產業前景。
(6)具有明確的建設規劃、發展定位、研究方向、階段性目標及合理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按以下程序開展認定:機構組建單位(或個人)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新型研發機 構建設方案,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提出系統 性支持政策后征求區內相關部門意見,報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審 定。
第十八條    最高 2000 萬元落戶獎勵:按照研發機構總投資額的 ,最高 2000 萬元給予落戶獎勵。總投資額包括建設期內擬投入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自有資金、合作機構投資、各級政府部門投入等;儀器設備、項目資金、派遣人員等可以折算計入。本條僅適用于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九條    累計最高 3000 萬元科研條件建設補助,包括場地租金補貼、科研場地建設或購置、儀器設備購置補貼等:
(一)根據新型研發機構科研、辦公場地實際使用情況, 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區內租用場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 40 元給予補貼,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 5 年,每年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二)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在區內新建成或購置自 用的辦公房產,在取得房產證明后,按每平方米 8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本款僅適用于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 機構。
(三)對新型研發機構圍繞我區現階段重點發展或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與境內外知名科研機構、高校、 科技企業在南沙共建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審后,按照建設單位投入資金總額度的  給予資金補助,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 300 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第三方評估機構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采取后 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對資金籌集確有困難的機構,可由機構先 行出具自籌基金承諾函,按前資助方式支持;事后由第三方評 審,如研發機構未達到承諾出資額度,則原渠道退回相應資金。 本款僅適用于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四)對新型研發機構購買的科研儀器設備,經具有資質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按照實際支出金額的  給予補貼。每年集中申請一次,累計補貼金額最高 1000 萬元。本款僅適用于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
第二十條    累計最高 2000 萬元運行經費補助,包括科研經費補貼、學術會議補貼、科研項目配套等:
(一)根據上一年度末在崗全職科研人員情況,按博士學 位人員每人 8 萬元、碩士學位人員每人 5 萬元的標準,給予新型研發機構科研經費補貼,每個研發機構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 萬,每年集中申請一次。本款僅適用于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 機構。
(二)新型研發機構主辦或承辦國際性的或全國性的、會 議規模不少于 100 人的大型論壇活動、學術會議,給予 15 萬元資金支持。每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
(三)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中國科學院立項的科研項目和 國家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   配  套;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省級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 平臺項目資金給予 配套;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市級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  配套。原則上單個項目最高配套額度為 500 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各級科技部門的項目資金,按照本 細則第十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予以配套。
第二十一條    累計最高 3000 萬元成果轉化資助,包括科技服務獎勵、孵化企業融資獎勵、創業大賽補貼、直接股權投資 孵化企業等:
(一)新型研發機構向非關聯企業提供科技研發、檢驗檢 測、成果轉化、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按其實際獲得收入的 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獎勵,每個新型研發機構單一年度該項獎 勵金額合計不超過 200 萬元。
(二)新型研發機構圍繞自身核心技術孵化并在南沙區注 冊的科技企業,獲得社會創投基金投資的,按其獲得的創投基 金投資額的 ,給予該創新創業公司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南沙區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創業 大賽的,根據創業大賽的投入、規模、影響力和成效,經區科 技管理部門審定后,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
1、創業大賽補助分為考核補助和獎勵補助。國際性創業大 賽總補助金額不超過 300 萬元,全國性創業大賽總補助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
2、創業大賽考核補助基數為:國際性大賽 150 萬元,全國性大賽 50 萬元。
(1)國際性大賽參賽有效報名項目考核數為 500 個(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 100 個(組),增加考核補助 10 萬元,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少于 500 個(組)的,不給予補助。
(2)全國性大賽參賽有效報名項目考核數為 300 個(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 50 個(組),增加考核補助 10 萬元,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少于 300 個(組)的,不給予補助。
3、大賽獲獎選手在大賽結束后六個月內在我區落戶創業并 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創辦公司在我區交納社保人數不少于 5人),每創辦一個法人企業,給予大賽組辦機構獎勵補助 5 萬元。每個法人企業獲得創投機構投資 100 萬以上,再給予獎勵補助5 萬元。單個參賽選手(團隊)創辦多個實體的,不重復計算。
(四)對新型研發機構孵化的企業,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 金給予股權投資,詳見本細則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創建期新型研發機構,申 請新型研發機構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 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納稅證明。
(三)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方案或上級科技部門認定新型研 發機構的證明文件。
(四)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章程。
(五)合作單位的協議書或與各級政府簽訂的共建協議書。
(六)申請落戶獎勵,需提供辦公場地購置或租賃證明(包 括購置或租賃合同,完稅證明等),機構的人員情況列表及相關 佐證材料和驗資報告。
(七)申請新型研發機構場租或購置辦公房產補助,需提 供租賃合同或購置合同,購置辦公房產還需提供完稅證明。
(八)申請共建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補助,需提供 科學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相關投資額度證明材料(其中科研 儀器、設備和軟件的購置時間以發票為依據)、合作方(境內外 知名科研機構、高校、科技企業)的資質證明(注冊文件、法 人證書、已有成果證明等)和雙方簽署的合作合同等。
(九)申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補助,需提供科研儀器設備 采購或購置合同、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發票、經會計師事務所出 具的科研儀器購置的專項審計報告。
(十)申請新型研發機構人員補助,需提供新型研發機構 認定證明材料和機構的人員情況列表、學歷學位證書及相關佐 證材料。
(十一)申請承辦國際性或全國性大型論壇活動、學術會 議補助,需提供相關活動的方案、影像圖文光盤、合作合同、 活動證明材料、費用支出憑證等。
(十二)申請中國科學院立項的科研項目和國家、省、市 級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配套獎勵,以 及各級科技部門的項目資金配套獎勵,需提供立項合同書或任 務書。
(十三)申請新型研發機構提供科技服務補助,需提供所 服務對象的注冊證明材料、與服務對象簽署服務合同的有效憑 證(包括合同、發票、銀行進賬憑證等)。
(十四)申請獲得創投基金投資補助的創新創業公司,需 提供企業在南沙區注冊的相關文件、核心技術的相關證明(科 技產出、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和創投基金的資質文件及相 關投資(投資合同、銀行進賬憑證等)證明材料。
(十五)申請承辦國際性或全國性創業大賽補助,需提供:
1、大賽通知、工作方案、結果公布文件、大賽總結;
2、大賽協辦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合作合同、費用支出憑證;
3、獲獎選手、參賽選手落地創業情況材料;
4、大賽參賽項目資料、大賽影像圖文光盤等。
第二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獲得的新型研發機構補助須專款專用,用于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條件建設、運行、成果轉化和 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五章    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補助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是指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頒發登記證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 有關補助對象為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管理運營機構。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發布申報指南,認定一批緊密結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集聚優質創新創業資源、 具有較強示范意義的特色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特色孵化器和眾 創空間包括以下幾類:
(一)國際特色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吸引集聚境外創業 團隊、項目為主要方向,孵化器要求集聚境外創業企業不少于20 個,以企業注冊和實際辦公地址為準;眾創空間要求集聚境外創業項目不少于 20 個。
(二)專業特色孵化器:圍繞某一專業技術領域,配置公 共技術服務平臺,聘有行業領軍專家擔任創業導師,集聚該技 術領域內在孵企業不少于 20 家。
(三)其他特色孵化器(眾創空間):對管理和服務模式創 新、已產生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經區科 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提請區政府審定。對認定的特色孵化器給予 200 萬元資助;對認定的特色眾創空間,給予 100 萬元資助(提升為特色孵化器后,可再申報100 萬元差額資助)。
第二十六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及進駐孵化器的在孵企業, 按以下標準給予場租補貼:
(一)對新落戶的高新技術企業租賃區內辦公場地,或企 業進入孵化器發展,按照實際租用面積給予企業不超過 3 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 20 元,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補貼面積 不超過 500 平方米。新落戶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注冊地址在廣州市以外地區的仍在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 業,其注冊地址變更至南沙區。
(二)智能制造項目及經南沙開發區招商項目協調小組工作例會審定的重點科技招商項目,按照實際租用面積給予企業不超過 3 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 20 元, 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 2000 平方米。
(三)孵化器以租金折價入股方式參股投資在孵企業,若 在孵企業入駐后 3 年內,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業實際應發生的租金總額  申請補助,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
第二十七條    對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檢驗檢測實驗平臺、信息情報平臺、科技成果工程化平臺、技 術轉移服務平臺、咨詢服務平臺、科技眾包平臺、科技眾扶平臺、科技眾籌平臺、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 制度、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滿足具體運營內容相關規定的要 求,按其為企業提供科技服務業務實際獲得收入的  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二十八條    對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海洋、先進制造等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當年新獲 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及獲得中國合格 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國家實驗室認可證書的,每個 機構資助 200 萬元;當年新獲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的省級檢驗檢測機構,每個機構資助 100 萬元。每個單位每年最多可申請一項資助。
第二十九條    申請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 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納稅證明。
(三)孵化器或創新服務平臺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 度文件。
(四)創新服務平臺服務對象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 法人證書、年度審計報告、科技產出、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有示范意義特色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勵,需提 供入駐項目及企業清單、孵化器(眾創空間)公共配套設施及 服務的說明、創業導師名錄、專業服務人員名錄等及相關證明 材料。
(六)新落戶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場租補貼,需提供企業 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的匯款證明。
(七)進入孵化器企業申請場租補貼,需提供孵化器及自 身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和繳納租 金的匯款證明,智能制造項目及重點科技招商項目需額外提供 南沙區相關部門的審議通過證明材料。
(八)孵化器申請租金折價入股補貼,需提供孵化器自身及孵化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參股投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合同、匯款憑證、納稅證明等)。
(九)創新服務平臺申請科技服務獎勵,需提供與服務對 象簽署服務合同的有效憑證(包括合同、發票、銀行進賬憑證 等)。
(十)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國家級省級認證資助,需提供認 證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依據本辦法獲得的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補助須專款專用,用于創新服務平臺的條件建設、運行和能力提升等方 面。
第六章    科技金融手段補助
第三十一條    設立首期規模 5 億元的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基金可參股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并購基金;對引導基 金參股的子基金選定投資的南沙區重點扶持或鼓勵的戰略性新 興產業企業項目,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形式參與共同投資。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必須注冊在南沙區。
(二)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須 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 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運作。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子基金為天使基金時,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 3000 萬元。
(四)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 或實際出資額的 20%,對于重點投資于南沙區扶持或鼓勵發展產業領域的子基金,經決策委員會批準可適當放寬出資比例, 但不超過 25%,且引導基金最高出資金額不超過 1 億元。
(五)子基金主要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中處于種子 期、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等各發展階段的企業。
(六)子基金重點投向于南沙區。子基金存續期內,原則 上投資于南沙區注冊的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子基金管理機構如協助南沙區招商部門將基金在外地投資企 業遷入南沙落戶,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于南沙,其投資額計入投資區內企業額 度)。
(七)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0 年。
(八)子基金法人治理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委托專業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
(九)子基金所有出資人均為合格投資者,均以合法的自 有貨幣資金認繳出資,子基金出資人數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十)子基金管理機構須對子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 例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且不低于 1%。
(十一)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每期出資款均是在子基金完 成注冊手續且社會資本出資人完成出資后才繳付。引導基金出 資部分可以與其他出資人一致,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 程約定分期繳付出資。若在所簽署的法律文件約定的期限內, 社會資本出資人的出資額到位率不足  ,則引導基金有權根 據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資。
(十二)具有一定數量的擬投資項目儲備。
(十三)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并購基金除外)。
(十四)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子基金 規模的 。
(十五)投資對象不屬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十六)子基金不得再投資于其他基金。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的子基金,其子基金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則上必須是國際或國內的優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 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的基金至少有 3 個投資成功案例, 或在擬設立的子基金投資領域有優秀的投資案例。
(二)在中國大陸注冊,實收資本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子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是已經運行的專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或是為申請引導基金參股投資而專設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但應在申請前完成注冊,且該新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是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控資或參控股子公司,以確保管理團隊的延續性;管理團隊過往實際管理的基金總規模不低于 3 億元,且投資進度超過50%。
(三)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已取得 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 3 名具備 3 年以上私募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 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具有相應募集社會資本的能力。
(五)完善的管理機制:管理團隊具備規范的項目遴選機 制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 完備的投資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資檔案體系,能夠為被投資企 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按照國家企業財務、 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四條    對引導基金參與的子基金選定投資的南沙區重點扶持或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項目,經決策委員會審 議批準,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參與同步共同投資。
(一)子基金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投資時,引導基金 可選擇與子基金按照同步同價跟進投資;如果引導基金選擇跟 投子基金所投資的項目,子基金管理機構有義務協調被投資方 同意接受引導基金跟投,并協助辦理跟投相關手續。
(二)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的方式最高給 予 3000 萬元、占股比例不超過 、年限不超過 8 年的股權投資支持。引導基金在 5 年內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則退出;5 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
(三)引導基金在 3 年內退出的,轉讓價格按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引導基金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內退出的,轉讓價格按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 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從第 4 年起開始計算;超過5年退出的,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五條    對高成長型科技企業(詳見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南沙創業投 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的方式最高給予 3000 萬元、占股比例不超過 、年限不超過 8 年的股權投資支持。在 5 年內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則退出;5 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六條    對在區內注冊運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按照其 實際投資區內創新創業項目金額的  給予獎勵,對同一項目投資給予的獎勵最高 100 萬元,對一家創業投資基金每年的獎勵金額最高 300 萬元。
第三十七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后備上市企業于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或境外 上市的,分階段合計給予 500 萬元獎勵。
(二)后備上市企業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進 行股權轉讓交易給予 150 萬元獎勵,成功進入創新層的,給予200 萬元獎勵。
(三)后備上市企業于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進行股權轉 讓交易給予 30 萬元獎勵。
(四)后備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個人因股權激勵行權后產生地方經濟貢獻的,按地方經濟貢獻額獎勵。具體實施按區金融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安排財政資金設立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與有關銀行合作共擔風險,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門檻。 合作銀行可為每家科技型企業提供最高 2000 萬元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申報企業必須為在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 金池備案企業庫內的企業或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成 長型科技企業。
第三十九條    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其申請當筆貸款基準利率的  ,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 1 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包括其以依法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質押,從銀 行業金融機構或區內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取得信貸資金的,企業 還本付息后,按其申請當筆貸款基準利率的  ,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 1 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申請企業須滿足,工業類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 4 億元,其他類型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 1 億元(營業收入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同時應滿足以下任一條件,且須在過去 3 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一)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進入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 人企業庫、廣州市科技創新企業庫的企業;
(三)近 5 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部門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四)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
第四十條    申請科技金融手段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 繳證明。
(三)高成長型科技企業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 申請股權投資支持,需提交:
1、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2、主要成果證明材料(專利證書、產品證書、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等);
3、驗資證明、股權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補助,需提交:
1、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納稅相關證明文件;
2、創業投資基金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運行制度 文件;
3、創業投資基金對區內創新創業項目的投資合同;
4、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區內創新創業項目的匯款憑證;
5、創新創業項目的立項證明文件。
(五)科技企業申請信用貸款,需提交:
1、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2、公司章程;
3、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4、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基本登記信息(網絡打印);
5、專利權屬證書(如有);
6、其他科技資質證書或國家、省、市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如有):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等證書;
7、企業商業計劃書等企業簡介資料(如有);
8、員工名冊(勞動部門備案);
9、其它企業資質的情況說明(詳細)或證明材料。
(六)申請銀行貸款貼息補助,需提交:
1、申請企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證明資料;
2、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3、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4、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還本付息明細表;
5、企業貸款用途說明。
6.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申請貼息補助需提交,出質的專利 權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質押 合同。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獲得的科技金融手段投資及補助須專款專用,用于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 的再投入和相關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滾動發展,不得用于超 出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鼓勵專利創造與運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利及成果轉化資助: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并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財務管理規 范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本區戶籍,或在本區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本 區的居住證,或持有出國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證明的個人;
(三)在本區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學生。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專利申請須以區內生產或經營場 所作為專利申請地址方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如專利申請為 共同申請,則第一專利申請人必須符合本條其中一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專利申請授權進行資助,每個單位或個人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 1000元/件,獲得授權后資助 8000 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后資助 1000 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后資助 500 元/件;
(四)提交 PCT 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后資助 12000 元/件;
(五)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資助40000 元/件;
(六)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 10000 元/件。
(七)對于首次申請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的單位,前 5 件額外給予 2000 元/件的獎勵。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以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發明專利實 審通知書為準。國內專利授權以中國專利證書上的時間為準,PCT 專利及國外專利授權時間以專利檢索報告時間為準。每項發明最多資助 2 個國家或地區。
第四十四條    對發明專利申請大戶給予獎勵:對上一年度發明專利申請 30 件以上的單位給予獎勵性資助 3 萬元,并按等增級數,每增加 30 件,增加資助 3 萬元。對曾經獲得上述資助的單位,當年再次申請該項資助的,只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 減去已獲資助年份的最高申請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標準給予資 助。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以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發明專利實審通知 書為準。
第四十五條    對獲得專利獎的資助:
(一)對獲得國家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 給予 15 萬元和 10 萬元的獎勵。
(二)對獲得省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 予 10 萬元和 8 萬元的獎勵。
(三)對獲得市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 予 8 萬元和 5 萬元的獎勵。
同一專利項目同時獲得多個級別的專利獎項時,僅對最高 級別的獎項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對知識產權貫標的資助。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 15 萬元資助。申請資助年度以貫標認證證書的發證日期為準。本項目采取后補助形式。其中,
(一)貫標企業在上一年度的專利申請數量達 20 件,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達 5 件以上的,給予企業資助 10 萬元;
(二)貫標企業在上一年度的專利申請數量達 30 件,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達 10 件以上的,給予企業資助 15 萬元。
第四十七條    對區內經國家、省、市批準掛牌的專利維權援助運營機構,每年給予 30 萬元維權援助服務費用資助。專利維權援助運營機構具體指在南沙區依法登記注冊,具 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法律或知識產權研究服務機構,擁 有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專家團隊,不少于 30 ㎡固定的辦公場所和不少于 3 名專利維權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八條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 200 萬元(含)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認定,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主營業務收入按照會計年度核算,以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 具的審計報告為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利代理等資質;
(二)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 以上。
第四十九條    對依法在區內注冊成立以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為目的的協會、促進會、聯盟等社會組織,經區知識產權行政 主管部門審核后,一次性給予 10 萬元扶持。
第五十條    支持企業推進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對于企業自有核心發明專利從授權之日起 3 年內,形成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在 1000 萬元以上的,根據其經濟效益給予資助。形成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高于(含)1000 萬元、不足 2000 萬元的,資助20 萬元;形成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高于(含)2000 萬元、不足5000 萬元的,資助 30 萬元;形成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高于(含)5000 萬元、不足 1 億元的,資助 40 萬元;形成高新技術產品年產值高于(含)1 億元的,資助 50 萬元。
第五十一條 推動航天航空、先進裝備、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的軍事技術成果轉向民品產業化。對相 關成果形成的年銷售收入在 2000 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 100 萬元獎勵。
第五十二條 國內專利申報獎勵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對其沒有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通報。
第五十三條 申請專利資助及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 注冊資本,以及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二)單位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本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
2、本區戶籍居民: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
3、本市在讀學生:學生證、身份證;
4、留學人員:出國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證明和居住證。
(三)專利授權資助材料
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資助, 需提供中國專利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說明書扉頁(必要時需提 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 PCT 專利資助,需提供 PCT 國際申請受理通知書、PCT 國際申請費(官費部分)發票(或收據)和PCT 專利國際檢索報告。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獎勵需提供國外發明專利的受理國家或地區專利局發出的專利證書和授權公告扉 頁(及中文譯本)。
(四)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和發明專利申請大戶獎勵, 需提供每項專利提交發明專利的請求書扉頁、申請受理通知書扉頁和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扉頁。
(五)申請專利獎資助,需提供獲獎證書或獲獎批復文件、 獲獎專利權人的上一年度專利工作總結和獲獎專利項目簡介和相關圖(照)片。
(六)申請通過貫標認證企業資助,需提供貫標認證證書 和企業貫標工作總結。
(七)申請維權援助服務費用資助的專利維權援助運營機 構,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授權和維權援助工作站掛牌 等相關證明材料,3 人以上的律師、專利代理人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明,機構和人員編制情況,上一年度代理南沙區地址專利 維權援助項目開展維權工作情況,包括維權的時間、地點、經 過、維權成效及維權費用等內容。專利維權獲得最終解決的相關證明文件(行政調處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和其他符合申 報條件的材料。非中文材料應翻譯為中文,并出具公證證明。
(八)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請運營獎勵,需提供上年度審計報告。
(九)知識產權協會、促進會、聯盟等社會組織申請資助, 需提供登記證明、組織架構、管理章程和牽頭單位簡介。
(十)申請企業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獎勵,需提供中國發明 專利證書和發明專利授權公告說明書扉頁(必要時需提供專利 登記簿副本)、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書、上年度審計報告及其他證 明其經濟效益的材料。
(十一)申請軍事技術成果轉民品產業化資助,需提供技 術成果相關證明材料、產品報告、上年度審計報告。
(十二)知識產權及成果轉化獎勵申請單位必須與專利申 請應單位應一致,當不一致時,必須同時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著錄事項變更”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十三)專利權人為兩人或以上,第一專利權人作為本項目 申請人的,提供其他專利權人共同簽署的申報授權書。
第五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獲得的專利資助及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須專款專用,用于推動專利創造與運用和促進科技成果轉 化等方面。
第八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五十五條    除引導基金、科技信貸和上市公司獎勵外, 申請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的獎勵申報評審工作按以下程 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 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 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 予受理。
(二)部門核查。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 實性核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提出項目評估意 見,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三)審定。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費額度和審批權 限提請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或區政府審定,對支持對象的 扶持獎勵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審定的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 撥付扶持獎勵資金,提供對企業獎勵金額的審批文件,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審,重審認定異 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支持,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需在認定異議 屬實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評審小組審議后同下一批次獎勵支持項目一 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統計、市場 監管部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 抽查。協議有效期內企業注冊地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 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五十六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選參股投資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機構:
(一)公開征集。按照決策委員會批準的引導基金年度投 資計劃,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向社會公開征集引導基金參 股投資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機構。
(二)盡職調查。符合條件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向引導基 金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募集計劃書。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主體和子基金組建方案進 行盡職調查,初步分析投資方案,同時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向 決策委員會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及出具專業初審意見。
(三)社會公示。對初審合格的擬參股投資的子基金及其 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發現問題,一經核實,予以終止審議程序。
(四)審議決策。決策委員會根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 的盡職調查報告及初審意見,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審議、 決策。
(五)方案實施。經決策委員會審批通過的投資方案,由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原則上引導基金分期出資款項在 社會出資人的分期出資款項實際到位之后,由引導基金管理機 構按程序撥付至子基金賬戶。
第五十七條 科技信貸支持申報程序:按照“政府審核, 銀行獨立審貸”的原則,履行以下流程:
1、企業申請。南沙服務分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業貸 款申請,企業申請貸款應向南沙服務分中心提交申報書等相關 材料,在廣州市科技金融平臺完善相關信息。貸款項目可由企 業自主申報,也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合作銀行推薦申報。
2、審核推薦。南沙服務分中心在 5 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報企業的資質、技術先進性、科技創新記錄、科技信用等進行審 核,擇優確定貸款項目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 后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備案企業庫,由企業自主選擇 貸款銀行,南沙服務分中心予以推薦。
3、審貸調查。合作銀行會同南沙服務分中心對申報企業進行信貸調查,合作銀行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貸意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貸款額度。合作銀行審核后不同意貸款的,須向南沙服務分中心反饋原因。經合作銀行審核同意貸款的項目, 由合作銀行向南沙服務分中心報送信貸方案,南沙服務分中心經評估核實后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出具《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項目確認書》。
4、貸款發放。經合作銀行審核同意、南沙服務分中心核實確認的貸款項目,在 3 個工作日內由合作銀行、借款企業和服務中心簽訂貸款合同等相關協議,合作銀行在合同簽訂后 5 個工作日發放貸款。
第五十八條    企業及個人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申請本辦法獎勵的企業及個人,按當年 申報指南或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 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企業及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 業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10 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 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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