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光明區節能和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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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光明區節能和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節能循環辦字〔2019〕13號)有關規定,光明區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組織開展2021年光明區節能和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助和獎勵標準
評審類項目
(1)節能和循環經濟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項目投資總額 30%、最高不超過 150 萬元的資助;對光明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給予投資總額 30%、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的資助。
(2)節能和循環經濟產業化及推廣項目。給予項目投資總額10%、最高不超過 150 萬元的資助。
(3)對節能和循環經濟區域性重大課題研究、學術論壇交流、展會展覽等項目,給予項目投資總額 50%、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資助。
(4)能源管理平臺類項目。對能源管理平臺類項目,且實現與市級公共平臺無縫對接,給予項目投資總額 30%、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資助。
核準類項目
(1)對通過市級部門驗收的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項目,一次性給予項目實施單位 15 萬元的獎勵,對通過省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單位,追加 2 萬元獎勵。
(2)對通過區級或以上部門審核、驗收的能源審計項目,一次性給予項目實施單位 5 萬元的獎勵(同一單位兩年內只能享受 1 次能源審計的獎勵)。
(3)對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單位,一次性給予項目實施單位 10 萬元的獎勵。
(4)對通過區級或以上部門審核、驗收的能效對標項目,一次性給予項目實施單位 5 萬元的獎勵。
(5)對通過市級部門審查的電機能效提升項目,按照市級補貼金額 1:1 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獎勵,且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
(6)對已通過國家或省、市主管部門審核并公示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的示范項目,按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分別給予項目實施單位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按最高級別予以扶持);對獲得國家綠色制造系統集成立項批復的項目,按國家補助資金的 1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扶持領域
第一類:對節能和循環經濟技術改造項目的資助。包括節能且為非生產性質設備、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光伏、光熱、空氣能等)和新能源開發利用(氫能應用等)項目。其中,節能且為非生產性質設備類項目的節能率需高于20%(不含20%)。
第二類:對節能和循環經濟推廣、研究及能源管理平臺項目的資助。包括建設網站或展廳,開展重大課題研究,舉辦學術論壇或展會展覽,建設企業能源管理平臺并完成與市級平臺的對接等。
第三類:對節能和循環經濟項目的獎勵。包括對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能源審計、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能效對標、電機能效提升、綠色制造等的獎勵。
二、申報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在光明區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或在光明區轄區內注冊,并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項目的實施主體。
(2)申報項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
三、申報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資金不予扶持:
(1)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間,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人力資源、消防、財稅等方面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較大數額罰款以上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罰款、刑事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其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單位處以單筆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的罰款;
(2)申報截止時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中(參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深圳信用網);
(3)重復建設、資產財務狀況不良或涉及重大糾紛;
(4)單位或項目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5)項目已經獲得轄區或其他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相同內容的項目獲得各級財政資金補助超過投資總額的;
(6)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四、申報時間
項目單位應注意申報期于12月27日18:00截止。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8日18:00僅受理在2021年12月27日18:00前提交申報材料并完成預審的項目,不受理新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