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系。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7日
(聯系人:雷春華,聯系電話:88334525)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究和產業化,規范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薦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重點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引領示范作用較大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推進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考核等管理工作,委托具備資質和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承接具體認定和評價工作。
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的審查和推薦等事項。
第三方機構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和監督下,依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度通知,組織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認 定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中山市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比較競爭優勢。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處于先進地位。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相關指標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規定: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少于400萬元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按行業系數折算后)不少于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300萬元。
(七)企業兩年內(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和推薦意見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對初評合格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考察和綜合評定。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認定要求、評審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認定名單并公布。
評 價
第八條 依據《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四)《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工信局(評價材料一式兩份)。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價要求、評價結果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評價結果并公布。
第四章 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條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指股權結構變更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告知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所在企業的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經核實,所在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三)所在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點)所列情況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并且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評價工作完成后,對企業終止和撤銷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鎮(街)可結合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2014年發布的《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中經信〔2014〕62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通知原文: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