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解讀
一、解讀提綱
(一)《實施細則》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二)《實施細則》的獎勵扶持范圍?
(三)《實施細則》獎勵扶持對象如何確定?
(四)《實施細則》獎勵扶持資金如何兌付?
(五)《實施細則》中扶持條款與區內其他政策事項重復時如何規定?
(六)《實施細則》資金用途如何規定?
(七)《實施細則》的有效期如何規定?
二、問題解答
(一)《實施細則》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黃埔區作為新能源綜合利用示范區、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自實施以來,促進了黃埔區氫能產業的發展。但國家、省關于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為緊抓國家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重大發展機遇,黃埔區修訂印發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字〔2021〕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辦法》的實施,明確辦法中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獎勵扶持范圍?
答:《實施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以氫能產業為主營范圍、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實施細則》針對氫能項目投資落戶扶持、研發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扶持、行業協會扶持、產業園扶持、加氫站扶持、資金配套扶持和金融扶持的兌現操作程序、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三)《實施細則》獎勵扶持對象如何確定?
答:本細則所稱氫能企業或機構包括以下五類:第一類是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劃竣工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臺運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的重大項目;第二類是經國家部委認定和省級部門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第三類是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第四類是登記地址在本區,集聚6家以上、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及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擁有可自主支配、相對獨立且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入駐企業或機構以氫能產業為主營范圍的達70%以上的園區;第四類是日加氫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氫站;第五類是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用于生產或研發銀行貸款的氫能企業或機構。
(四)《實施細則》獎勵扶持資金如何兌付?
答: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進行實質審核,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并負責資金兌現。申請本辦法獎勵(補貼)的機構,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要求按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五)《實施細則》中扶持條款與區內其他政策事項重復時如何規定?
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六)《實施細則》資金用途如何規定?
答:《辦法》及《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辦法》及《實施細則》涉及的事項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因獎勵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實施細則》的有效期如何規定?
答: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辦法》一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