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資助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補助獎勵
為落實好政策資助扶持工作,現組織開展《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資助項目申報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符合條件的申報人于4月10日前登陸清遠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進行網上填報。
二、資助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并實際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它組織或有經常居所的個人,符合資助條件的,可依據《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細則》申報資助扶持。
申報專利、商標相關資助的,原則上申報人應為排第一順序位的權利人。
三、資助類別
(一)專利資助
1.國內(含港澳臺)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對獲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給予資助。
2.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對企業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資助,原則上資助標準不超過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項發明創造最多資助3個外國國家或地區。具體資助金額以市知識產權局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或通知為準。
(二)成功注冊商標資助
1.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10萬元/個。
2.成功注冊證明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的獎勵1萬元/個。
3.成功注冊集體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的獎勵0.5萬元/個。
4.通過馬德里體系注冊國際商標的,每指定1個國家或地區,獎勵0.2萬元,每件最多不超過20個國家或地區。
(三)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資助
成功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四)知識產權交易運用補助
對本市企業以受讓、被許可等形式實施本市非關聯主體的專利權,并依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給予補助,交易運用合同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萬;合同金額100萬元(含)至5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按1%予以補助,單個企業年度獲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
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予以風險補償,補償辦法按《清遠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對列入風險補償扶持并按期還款付息的項目按實繳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貼息補助不超過10萬元。
(六)知識產權保險補助
對購買專利保險的企事業單位或專利服務機構,按實際保費支出的50%予以補助,每個單位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七)知識產權轉化技術標準獎勵
對將自主發明專利轉化上升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牽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八)新認定省級以上優勢示范企業資助
1.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
2.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
3.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8萬元。
(九)知識產權貫標資助
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并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完成“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首個認證周期的再給予資助3萬元。
(十)知識產權維權案件資助
對企業在國內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勝訴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
(十一)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對新設立并開展代理業務一年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分支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2萬元。
(十二)知識產權區域協調發展扶持
對獲批創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縣(園區)的給予20萬元經費扶持;對獲批創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縣(園區)的給予30萬元經費扶持。獲市財政扶持經費的縣(市、區)應按不低于1:1配套建立專項工作資金。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縣扶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十三)專利代理人才資助
1.本地戶籍人員和在我市就業、創業及求學的外地人員參加專利代理資格考試,通過專利代理資格考試的,報名費用全額資助。
2.對持證專利代理師在我市專利代理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服務2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
(十四)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扶持
對獲認定國家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認定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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