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2023年度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時間、條件要求、扶持獎勵
為貫徹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提升廣東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在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上取得新突破,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4號),現將2023年度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建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應具備粵發改規〔2022〕4號文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明確的范圍,優先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等領域。
(二)項目建設應有明確可行的發展思路、研發任務和建設目標;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管理和運行機制規范;項目要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工程或新購置設備);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應在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
(四)研發設備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萬元,設計類企業不少于1000萬元,制造類企業不少于2000萬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應相對獨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業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可適當放寬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主持(參與)過行業標準制定。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二、申報名額
(一)高校類申報單位由省教育廳負責主管,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20家。
(二)企業類申報單位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主管,其中廣州、深圳市每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其余地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3家;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主管,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
(三)科研院所自主申報,每家科研院所申報數量不超過1家。
三、申報時間
各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申請報告和申報數據表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擇優推薦,于12月1日前將申報匯總表和申請材料上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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