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運行。
(二)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執行報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建設進展情況及工作計劃。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對其填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
(三)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或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形式創辦的企業所產生的科研績效及經濟收益,按其在企業中的占股比例等進行綜合測算,計入該機構的發展業績。
(四)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發展中作出重大變更調整的,應及時向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上報。對發生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等變更,若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機構按程序變更后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對發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責主業等重大變更,可能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建議,報省科技廳審核。
(五)建立新型研發機構誠信監督管理機制。申報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已獲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年度執行報告的填報、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省科技廳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每3年組織一次動態評估,對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存在違規情況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1.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包括不按要求報告重大變更或重大變更審核不通過);
2.不參加動態評估或動態評估不通過的;
3.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經核實影響評價結果的;
4.在科研誠信系統中有失信行為記錄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5.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6.存在其他應予以撤銷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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