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政策的正確執行和監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明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范圍、核算要求、備案和申報管理等內容,并要求企業在享受政策時,應當留存相關的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一、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等文件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留存備查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用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操作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等文件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備查資料:
(1)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開展的研發活動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范圍,以及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并在納稅申報表的相應行次填寫優惠享受的情況;
(2)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研發支出”輔助賬,記錄研發費用的來源、性質、金額、加計扣除比例等內容,并與會計賬目相符;
(3)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準備和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研發活動經營成本單據、技術開發、實驗、測試的證明文件等,并按照項目分類、年度歸檔,便于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4)企業應當在享受政策后的5年內,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核查,如有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5)企業如發現已享受政策的研發費用不符合條件或者計算錯誤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更正,并補繳相應的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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