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4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2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u2002國家稅務總局u2002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三條規定的要求,將與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的資料和證明材料保存在本企業,并在稅務機關要求時提供。
綜合以上兩個公告,可以看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需要將以下兩類資料留存備查: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2.與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的資料和證明材料。
一、備查資料種類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與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的資料和證明材料包括:
1.研發項目的立項、驗收、進度等文件;
2.研發項目的合同、協議、發票等財務憑證;
3.研發項目的人員名單、工資單、社保繳納憑證等人員人工費用支出憑證;
4.研發項目的材料、耗材、儀器設備等直接投入費用支出憑證;
5.研發項目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其他相關費用等間接投入費用支出憑證;
6.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7.其他能夠證明研發活動和研發費用真實性的資料。
二、保存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會計資料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因此,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需要將相關備查資料保存五年以上。例如,企業在2021年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那么需要將2021年的相關備查資料保存到202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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