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研發的定義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委托研發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并將這些活動全部或部分交由外部機構或個人完成的行為。
委托研發可以分為境內委托和境外委托兩種情形。境內委托是指企業將研發活動交由境內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個人完成;境外委托是指企業將研發活動交由境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個人完成。
二、委托研發費用的核算和認定
1.委托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為完成委托研發活動而向受托方支付的費用,包括受托方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等人員人工費用,以及受托方為完成委托項目而實際支出的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等。
2.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委托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按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委托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委托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委托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
三、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和限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四、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申報和管理
企業享受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應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八《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明細表》,并在主表第十一欄“減:允許列支的其他扣除”中填報可加計扣除的委托研發費用。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條件,并按規定保存相關資料和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核查。這些資料和憑證包括:
1.委托研發合同或協議;
2.委托研發項目的立項文件、進度報告、驗收文件等;
3.委托研發費用的支付憑證、收據等;
4.委托境外研發的情況下,還應提供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明細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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