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研發的定義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但是,下列活動不適用: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提供材料
企業申請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6.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并在申報時留存備查。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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