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2022年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時間、條件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中新知識城國際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局現組織開展2022年度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報工作。相關通知內容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材料遞交時間: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報企業登錄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業務一體化服務系統(http://kxjs.hp.gov.cn/home),按照指南要求填報資料。
二、申報專題
專題一: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海外、港澳科技創新中心(離岸孵化器)。
專題二:粵港澳間科技合作。
專題三:與其他國家科技合作。
三、申報條件
(一)三個專題申報單位均須同時符合以下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須是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下轄園區登記注冊和納稅,正常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納入統計的科技企業。
2.申報項目應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術創新領域。
3.項目必須有一個或以上明確的港澳、國(境)外合作機構,在境內注冊的外資或合資公司(機構)及分支機構不能作為國(境)外合作機構,國(境)外合作機構須有相應的經費或技術投入。
4.申報單位須已與港澳、國(境)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及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進行合作研發等科研活動,合作研發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我方所有。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5.項目前 3 位負責人須熟悉本項目研究領域,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有 5 年以上相關從業經驗;項目第一負責人應是申報單位正式職工,與申報單位簽訂全職工作的勞動合同并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少于 6 個月。
6.申報單位能夠并承諾提供項目自籌資金,自籌資金與區財政資助額度比例不低于 1:1(各級財政支持經費不計入自籌資金)。
7.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過去5年內無相關不良信用記錄。
(二)其他申報條件
1.申報專題一的單位為區內科技企業的須符合以下條件:年營業收入 5 億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或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或北交所上市的科技型企業。
2.申報單位擁有已明確立項且未驗收的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不能重復申報。
3.申報單位每年度只能選擇指南中一個專題方向申報。
4.項目總經費不得低于 400 萬元,申請區后補助資金最多不超過 200 萬元,由申報單位先行墊支。申報專題一的項目經費可用于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營,包括基建經費、海外中心日常經費、業務拓展經費、員工薪酬、辦公開支等。
5.項目實施期間,自籌資金和區后補助資金的經費使用要求單獨核算,項目完成后,提交指定審計公司進行專項審計。
6.區后補助資金不能分配給項目合作方,申報單位可用一定比例的自籌及其他資金分配給項目合作方。
7.專題二、專題三不支持基本建設及純設備采購項目、政策和管理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人員或信息交流、培訓和能力建設、生產或市場推廣項目、研發委外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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