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2023年促經濟發展資金(促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報條件、獎勵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2 業務年度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入庫申報指引的通知》、《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2業務年度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入庫申報指引的補充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促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申報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一、申報時間
各相關保險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前報送申請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與書面內容一致的掃描電子版)。
二、申報條件
(一)在廣州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
(二)自主向國家批準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并已繳納保費(含保險公司墊付,下同)的企業,且有開展出口業務;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支持期限
本次資金支持的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保險公司開具發票的時間為準。
四、資助標準
對自主向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并已繳納保費(含保險公司墊付,下同)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企業就同一保險標的重復投保的,不予補助。
(一)對于投保“一般企業類”保險產品的企業,按照實際繳納保險費給予不超過30%的資助。
(二)對于投保“小微企業類”或“普惠平臺類”保險產品的企業,如實繳保費不超過資助額上限的,取實繳保費金額為應資助金額;如超過資助額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額的0.048%為應資助金額。“小微企業類”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普惠平臺類”的支持期限是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保單生效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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