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指出,要"完善評審專家選取使用,讓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完善專家輪換、回避、公示等相關制度,提高項目評審質量和效率"。
為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范南沙區科技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和決策咨詢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特研究制訂本《廣州市南沙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參考了《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咨詢專家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科監審字〔2015〕198號)、《廣州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穗科創規字〔2018〕3號)。
三、制定目的
按照“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緊緊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目標任務,切實發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為我區開展科技咨詢、評估、評審、評價及驗收等活動提供有力支撐,提高我區科技行政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21條,分別是:
第一章,總則。定義專家庫,明確科技局職責、專家庫的建設原則及辦法適用范圍。
第二章,專家出入庫。明確專家入庫基本條件、專家分類及入庫條件、專家出入庫程序。
第三章,專家庫使用管理。對專家庫的使用方式、專家抽取程序及專家信息更新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專家權利和義務。明確專家的義務、權利及回避制度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專家庫的使用單位、專家所在單位等進行規范。
第六章,附則。《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五、實施時間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