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資金補貼的通知
序號 補貼項目 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 1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 項目建設費用(含設備購置費、建設及安裝工程費、設計費,不含征地費)的50%。 港口企業 2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 以天然氣或電力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新增或改造的廣州籍船舶,按照船舶動力系統成本(包括電池及電力推進系統)的30%予以補貼,其中珠江游船舶給予40%的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500萬元。對于與電動船相匹配建設的充電樁等設施,按照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條件與標準進行補貼。 航運企業 3 清潔能源設 備補貼 對于港區內替代更新的拖車、叉車、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氣(LNG)、 電能以及其他清潔能源的,按照其購置或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每臺設備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5萬。 港口企業 岸電設施使用補貼 船舶靠港期間使用岸電設施均按照0.1元/度的優惠電價結算電費,結算電費與港口企業岸電電費成本差價由政府補足; 港口企業 船舶靠泊廣州港碼頭首次成功使用高壓岸電,測試費補貼港口企 業3萬元/艘次; 對于積極為靠泊船舶提供岸電服務、且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 電比率或有效使用岸電艘次逐年遞增的港口企業,根據岸電設施 維護成本額外給予每度電0.2元的獎勵補貼。 船舶轉用低硫油補貼 靠泊廣州港、列入廣州港出海航道進出船舶總計劃、進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期間全程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油的海船,根據船舶進入廣州港后最終停泊作業的區域,按照船舶凈噸予以定額補貼: ①2999NT及以下,一區500元,二區600元; ②3000-4999NT, 一區 600 元,二區 750 元; ③5000-9999NT,一區 850 元,二區 1050 元; ④10000-14999 NT,一區 1250 元,二區 1550 元; ⑤15000-29999 NT,一區 1800 元,二區 2250 元; ⑥30000-49999 NT,一區 2500 元,二區 3100 元; ⑦50000-79999 NT,一區 3600 元,二區 4500 元; ⑧80000-120000 NT,一區 4650 元,二區 5700 元; ⑨120000 NT以上,一區 5700 元。 航運企業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