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0年省中小企業示范平臺示范基地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19〕6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6〕3號)和《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19〕5號),我廳將開展2020年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工作,并對2017年產業化示范基地進行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認定(復核)范圍
(一)認定范圍
1.示范平臺。符合粵工信規字〔2019〕6號文件第三、六、七、八條規定,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綜合等公共服務。
2.產業化示范基地。符合粵經信規字〔2016〕3號文件第二、五條規定的企業,在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創建名牌產品、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成效明顯,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創新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基地。
3.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符合粵工信規字〔2019〕5號文件第三、六、七、八、九條要求,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包括各類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開發區(合作區)和科技園等。申報單位為基地的運營單位。
(二)復核范圍
2017年廣東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名單詳見《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粵經信技術函〔2017〕11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粵經信技術函〔2017〕105號)。
二、推薦數量
(一)推薦認定
1.各地級以上市(省直單位)可新推薦示范平臺、產業化示范基地、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各1個(針對港澳臺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示范基地可增加推薦1個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2.符合粵工信規字〔2019〕6號或粵工信規字〔2019〕5號有關規定,2017年以來認定(復核通過)的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或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可再次申報,不計入今年各地推薦數量。
(二)復核
符合粵經信技術函〔2017〕11號和粵經信技術函〔2017〕105號公布的廣東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可申請復核,不計入今年各地推薦數量。
三、推薦程序及材料
(一)推薦程序。申報示范平臺、產業化示范基地和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均采取申報單位自愿申報、逐級推薦的方式。
(二)推薦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中小企業示范平臺、示范基地的認定是我省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請各地各單位高度重視、擇優推薦,真正建設一批服務能力強、業績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微企業服務隊伍和示范基地。
(二)請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企業(單位)的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申報數量將推薦(含復核)2020年示范平臺示范基地的申報文件(含匯總表)和申報材料(采用膠裝或線裝,用A4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及電子版,于10月23日前報我廳(服務體系建設處)。省有關單位按上述有關要求直接送我廳(服務體系建設處)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