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截止時間
2022年9月15日。
二、申報范圍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注冊及生產經營的法人企業。
(二)2019年通過技術先進型企業認定的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到期日期為2022年11月28日),今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滿終止,如需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三)2020年、2021年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效期未滿,不得提前申報認定。
三、申報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是指在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職工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發動。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充分掌握所在轄區內外向型技術服務企業情況,發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充分利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對申報企業的業務指導與培訓,提高申報質量。
(二)優化創新服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作為重要企業創新主體,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針對性政策、考核評價、管理服務時,應視同高新技術企業,在財政政策、人才引進、土地供給資源上給予相應支持,加強面向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創新服務。
(三)強化審核職責。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切實強化審核責任,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切實加強申報材料完整性的審核,強化風險意識、責任意識,確保申報企業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做好監督管理。各市科技部門會同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跟蹤監測與監督管理,企業申報前和認定后均須及時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填報企業信息,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要在“科技部政務平臺”定期填報年度信息表。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享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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