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2025年促進數字營銷產業發展政策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補助獎勵
根據《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促進數字營銷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投促規字〔2024〕1號)文件精神,現組織開展2025年促進數字營銷產業發展政策兌現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5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二、申報對象
本項目適用于注冊地在海珠區內,且統計關系(若為規模以上企業)以及稅務征管關系在海珠區內,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無重大安全事故的數字營銷企業、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運營主體、自有品牌企業。其中,數字營銷企業包括以下領域:
(一)數字營銷代理服務和管理:廣告代理、整合營銷全案代理;
(二)數據和運營工具:CRM(客戶關系管理)、SCRM(社會化客戶關系管理)、CDP(客戶數據平臺)軟件開發及相關數據服務;媒體數據、平臺數據服務軟件開發及相關數據服務;其他營銷類軟件開發和相關數據服務。
(三)觸點和內容:電商營銷(含直播電商營銷)、私域營銷、內容營銷、短劇營銷、社媒營銷、元宇宙營銷和數字人、代運營機構、MCN。
三、申報條件
(一)筑巢行動-空間建設運營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運營主體;
2.申報企業運營的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在2024年度應新增(新注冊或區外遷入)不少于1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數字營銷企業。
(二)筑巢行動-電商示范稱號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運營主體;
2.申報企業運營的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在2024年度應首次獲評國家、省、市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相關稱號。
(三)筑巢行動-品牌委托直播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自有品牌企業,且注冊地在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內;
2.申報企業應已委托直播電商機構通過品牌直播間銷售方式銷售商品,且年本地直播不含稅銷售額3000萬元以上,該直播電商機構注冊地在海珠區內且統計關系(若為規模以上企業)以及稅務征管關系在海珠區內;
3.申報企業與所委托直播電商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所委托直播電商機構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通過一個或更多中間方間接控制申報企業的、受申報企業控制的、或與申報企業受共同控制的情況。
(四)筑巢行動-空間集聚發展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數字營銷企業,注冊地在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內且為2024年度新增(新注冊或區外遷入);
2.申報企業2024年度在海珠區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租賃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且無重大安全事故。
(五)壯苗行動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數字營銷企業;
2.申報企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應至少滿足以下兩項之一:(1)自企業設立以來,2024年度首次達到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或3億元以上;(2)2023年度超過3億元,且2024年度增速高于20%、35%或50%。
(六)聚苗行動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數字營銷企業;
2.申報企業2024年度應在海珠區舉辦不少于1場數字營銷行業峰會活動,且單場活動線下活動場地租賃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獲得海珠區數字營銷產業主管部門認可。
(七)優才行動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數字營銷企業;
2.申報企業2024年度應已新引進不少于1名達人、主播,該達人、主播社保應與申報企業簽署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在申報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通過申報企業在海珠區稅務機關代扣代繳且2024年度個人應稅收入不少于50萬元。
(八)賦能行動獎勵項目
1.申報企業應為自有品牌企業;
2.申報企業2024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已在海珠區自身經營場地內新建實體直播間,且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并能提供第三方結算評審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四、獎勵標準
(一)筑巢行動-空間建設運營獎勵項目
政策扶持期內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每新增1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且無重大安全事故的數字營銷企業,該空間業主方或運營方最高可獲得5萬元獎勵,年度獎勵最高50萬元。
(二)筑巢行動-電商示范稱號項目
支持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申報國家、省、市等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首次獲政府部門評為國家、省、市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基地)相關稱號的,分別最高給予獲評單位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筑巢行動-品牌委托直播獎勵項目
對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無重大安全事故的自有品牌企業,委托在海珠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直播電商機構通過品牌直播間銷售方式銷售商品,且年本地直播不含稅銷售額3000萬元以上的,最高按所產生傭金的20%給予自有品牌企業資金獎勵,年度獎勵最高50萬元。
(四)筑巢行動-空間集聚發展獎勵項目
對于在數字營銷生態創新空間新增的數字營銷企業,其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租賃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無重大安全事故的,每年最高按照當年度企業租賃且實際使用辦公用房面積租金的30%給予支持,年度租金支持最高100萬元。
(五)壯苗行動獎勵項目
1.對于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無重大安全事故的數字營銷企業(含電商營銷、短劇營銷等企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自企業設立以來首次達到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的,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措施有效期內逐級達到對應營業收入標準的,獎勵差額部分。
2.對于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無重大安全事故的數字營銷企業(含電商營銷、短劇營銷等企業),上一年度新一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且當年度營業收入增速高于20%、35%、50%的,分別最高按該企業當年度營業收入增量的0.1%、0.15%、0.2%給予獎勵,年度獎勵最高100萬元。
(六)聚苗行動獎勵項目
對海珠區重點引進、線下活動場地租賃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行業峰會活動,最高按場地租賃費用的30%給予主辦方資金支持,單項活動資金支持最高20萬元,單個主辦方可獲得年度資金支持最高60萬元。
(七)優才行動獎勵項目
數字營銷企業(含電商營銷、短劇營銷等企業)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區年收入不少于50萬元但少于100萬元的達人、主播個人,最高給予所在企業5萬元獎勵;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區年收入在不少于100萬元但少于200萬元的達人、主播個人,最高給予所在企業10萬元獎勵;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區年收入不少于200萬元的達人、主播個人,最高給予所在企業20萬元獎勵;單個數字營銷企業(含電商營銷、短劇營銷等企業)年度獎勵最高50萬元。
(八)賦能行動獎勵項目
鼓勵海珠區內品牌企業拓展直播電商業務,在自身經營場地內在本措施實施期間新建實體直播間,且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最高按直播間實際建安工程總額(經第三方結算評審)的30%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獲得年度資金支持最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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