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時間、條件要求、扶持獎勵
為做好2024年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根據《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1〕5號)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結果公示的方式。企業在系統提交網上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0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30日。
二、申報范圍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注冊及生產經營的法人企業。
(二)2021年通過技術先進型企業認定的企業,今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滿終止,如需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三)2022年、2023年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效期未滿,不得提前申報認定。
三、申報條件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是指在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職工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扶持政策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企業認定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作為重要企業創新主體,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針對性政策、考核評價、管理服務時,應視同高新技術企業,在財政政策、人才引進、土地供給資源上給予相應支持,加強面向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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