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事項)申報時間、條件、補助獎勵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4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要求,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創新發展服務貿易事項
1.支持服務貿易出口。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支持境內企業或其境外分支機構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下同)外包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加快服務外包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采用數字化技術進行研發、設計、生產,并通過互聯網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用戶交付產品和服務的服務貿易出口。
2.擴大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支持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
(二)完善服務貿易領域公共服務體系事項
1.支持具備條件的城市申請國家級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范區,支持國家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提質升級。
2.支持國家級數字、中醫藥、文化、知識產權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開展統計監測。
二、支持內容、標準
(一)推動服務貿易發展
1.支持內容。企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申報項目,或企業開展數字技術、數字產品、數字服務和數據等服務貿易項下的出口項目。
申請企業應當在廣州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或“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系統中如實、準確填報支持期間的業務數據(服務外包企業需在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并積極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完成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分析、業務調研、商務活動等工作。
(2)執行金額或出口額應不低于500萬美元。
2.支持標準
(1)對廣東省數字貿易龍頭企業(粵商務服函〔2022〕244號文件公布)開展服務外包業務且符合相關條件的,以企業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
(2)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以企業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貼息支持。
(3)對申請企業在規定期間內開展數字技術、數字產品、數字服務和數據等服務貿易項下出口業務實際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貼息支持。
每家企業只能申請本條第(1)-(3)項中的一項資金支持。
(二)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業務
1.支持內容。企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技術出口申報項目。
申請企業應當在廣州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如實、準確填報支持期的技術出口金額;
(2)在支持期限內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且技術出口收匯額不低于40萬美元。
2.支持標準。對企業在支持期限內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美元)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貼息支持。
(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1.支持內容。對國家級數字、文化、中醫藥、知識產權等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建設統計監測體系、組織或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服務貿易展會和活動予以支持。
2.支持標準。上述出口基地,根據所在地級以上市商務部門申請的項目內容和額度,核定后安排資金,每個基地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時間
(一)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服務貿易出口、技術出口業務的項目申報單位,于3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到廣州服務貿易與服務外包行業協會。
(二)特色服務出口基地,于3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到廣州市商務局服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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