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作為國家激勵企業創新的核心稅收優惠政策,自2023年起已實現100%加計扣除的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然而,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最新指引顯示,多數企業因對政策細節把握不足,導致部分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未能充分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一、人員人工費用中的隱性范疇
企業普遍知曉直接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可加計扣除,但易遺漏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及“五險一金”的完整歸集。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均屬于可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范疇。同時,外聘研發人員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支付的勞務費用,只要符合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條件,同樣可納入扣除范圍。
二、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扣除空間
其他相關費用因存在10%比例限制常被企業選擇性忽略,但其涵蓋范圍遠超常規認知。政策明確列舉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均屬于合規扣除項目。實務中,企業常將差旅費、會議費歸入一般性管理費用,實則此類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可納入其他費用計算扣除。需注意的是,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三、境外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適用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扣除政策存在普遍認知誤區。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且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享受加計扣除。這一政策已替代原“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舊規,企業需重新評估境外研發投入的稅收效益。

四、失敗研發項目的費用扣除權
“只有成功研發項目可享受加計扣除”是典型認知偏差。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及2025年最新答復明確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與成功項目一樣享受100%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應建立全周期研發費用歸集機制,不因項目結果未達預期而放棄費用扣除權益。
五、直接投入與折舊攤銷的特殊項
直接投入費用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購置費,以及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常被遺漏。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而非僅固定資產折舊,同樣可加計扣除。在無形資產攤銷方面,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需與研發項目直接關聯方可扣除。
六、政策銜接與風險提示
需特別注意加計扣除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范圍差異:加計扣除不包含房屋租賃費及研發設施的長期待攤費用,而其他費用扣除比例也嚴于高新認定標準。企業應按項目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準確劃分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原始憑證需留存至少10年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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