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重要稅收優惠手段,但其范圍界定涉及多項政策細則,企業因理解偏差導致的稅務風險時有發生。
一、將房屋建筑物折舊計入研發費用范圍
部分企業誤將研發場所的房屋折舊納入加計扣除范圍,這與政策規定存在明顯偏差。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可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僅限于“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房屋、建筑物的折舊不屬于扣除范疇。政策作此限定,是因為房屋建筑物屬于通用性資產,難以直接歸屬于研發活動的專屬消耗。企業應嚴格區分研發用儀器設備與不動產的折舊核算,避免混淆資產屬性導致的扣除錯誤。
二、研發材料費用未扣除已銷售產品對應成本
研發活動中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產品對外銷售時,對應的材料費用未按規定沖減,這是常見的核算疏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此類情形下的材料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若產品銷售與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企業需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沖減當年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可結轉以后年度繼續處理。這一規則體現了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防止企業重復扣除研發相關支出。
三、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忽視雙重限額約束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存在兩層限制,企業常因忽視其中一項而導致違規。政策明確規定,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加計扣除基數,同時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這一雙重限額設計既鼓勵國際研發合作,又保障境內研發投入的主導地位。需特別注意,委托境外個人開展的研發活動,其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這與境內個人研發費用處理存在顯著差異。
四、其他相關費用按單個項目計算扣除限額
企業在多個研發項目并存時,按單個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做法不符合現行政策要求。根據最新規定,企業應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為:全部項目其他費用限額=(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合計)×10%÷(1-10%)。這種匯總計算方式相比分項目核算更有利于企業充分享受優惠,實際發生額未超過限額的部分可全額扣除,超過部分則需做納稅調整。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專家咨詢費等,其總額占比限制體現了政策對核心研發支出的傾斜。
五、政府補助對應的研發費用重復加計扣除
企業對政府補助相關研發費用的稅務處理容易陷入合規誤區。若將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對應的研發費用既不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采用“總額法”核算的企業,需在納稅申報時調減不征稅收入,并同步調增對應的費用支出;采用“凈額法”核算的企業,應以沖減后的研發費用余額作為加計扣除基數。若企業選擇將政府補助按應稅收入處理,則可按實際發生額全額享受加計扣除,但需確保稅會差異調整的準確性。
六、政策執行核心要點
企業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完整記錄費用歸集過程,確保與項目立項、成果轉化等資料形成證據鏈。數據一致性至關重要,審計報告、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表中的研發費用數據必須相互匹配,差異處需提供專項說明。對于政府補助、委托研發等特殊事項,應單獨核算并留存備查相關證明材料。建議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前開展自查,重點核查費用范圍、比例限制和憑證完整性,在合規前提下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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