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加大研發投入的政策導向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成為企業降低稅負、釋放創新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不少企業因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核心范圍與條件理解不深、把握不準,導致無法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甚至面臨稅務風險。
一、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核心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直接研發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 。需注意,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采用合理方法將人員人工費用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
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如實驗用的化學試劑、測試設備消耗的電力等。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但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費用一般不納入此范圍。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企業需按照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準確計算研發設備的折舊金額。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等長期待攤費用 。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可加計扣除。需注意,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的支出,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5.設計試驗等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 10%。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核心條件
1.研發活動的界定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2.研發項目管理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負面清單行業限制
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這些行業通常不屬于科技創新驅動型行業,因此被排除在政策適用范圍之外。
三、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合作各方需簽訂合作研發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研發任務和費用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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