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委托研發是指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根據企業的研發需求而開展的研發項目,企業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受托方的研發成果所有權。
一、會計核算方式
對外委托研發的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應當按照研發項目的進度,按照實際發生額,分期確認為研發支出。如果研發項目未完成,研發支出應當計入在建工程;如果研發項目已完成,研發支出應當根據研發成果的性質,按照無形資產或存貨進行會計處理。
二、如何稅前扣除和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對外委托研發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具體如下:
1. 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2.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3.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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